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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文中
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 佛山 528000
【摘 要】本文主要针对模板工程和脚手架工程坍塌事故及防范措施展开了分析,通过结合具体的工程事故实例,对有关模板工程和脚手架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规定作了说明,并在模板和脚手架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础上,给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建议,以期能为有关方面的需要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坍塌事故;原因分析;防范措施
在如今的建筑施工中,模板工程与脚手架工程都属于高危工程,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为了避免因模板工程与脚手架工程的安全事故,而引发严重的生命和财产伤亡,我们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工程的施工保障。基于此,本文就模板工程和脚手架工程坍塌事故及防范措施进行了探讨,相信对有关方面的需要能有一定的帮助。
1 模板工程和脚手架工程坍塌事故分析
1.1 近年来模板工程坍塌安全事故实例
2014年12月19日下午17时许,某住宅项目,一在建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楼板坍塌事故,截止20日凌晨1时15分救援结束,已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2015年1月29日,某大学图书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楼面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8人受伤,原因系顶层高支模板发生坍塌。
1.2 近年来脚手架工程倒塌安全事故实例
2014年1月3日,在某建锅炉房,在施工过程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3死1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2014年12月4日15时许,某商业街进行墙面改造工程,因脚手架坍塌,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
2015年3月26日某在建工业标准厂房外脚手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的事故。
2 有关模板工程和脚手架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规定
(1)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法律、法规。
(2)颁发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液压滑动模板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195-2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等模板和脚手架工程有关的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3 模板和脚手架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3.1 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安全因素
(1)一些施工单位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不认真的现象。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中第十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一些施工单位贯彻执行的这些规定在过程中存在不认真的态度,虽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立了,但仍存在负责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存在工作的人员不是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的专职人员等现象。“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了:“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万m2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m2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少施工单位均不能按此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别是当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1万m2或5万m2时,施工单位派驻项目管理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是存在数量、质量或专业不配套等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问题。
(2)一些施工单位由于承包的施工项目过多,施工战线过长,施工及管理力量无法满足需要,出现管理不到位,质量、安全管理失控时有发生。
对于超过了本企业所能承担的任务能力,造成施工管理力量分散和不足,难于满足正常施工管理的需要。面对这种局面,有的施工企业采取了层层转包的办法,将部分工程项目包给了资质等级较低的施工企业;甚至有的采取招聘一部分临时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办法。但两种办法都存在监督管理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使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时有发生失控的现象。因此,给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留下不可弥补的管理漏洞。最后酿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3)一些施工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缺乏建筑结构和基础理论知识,特别是持假工程师证上岗的技术负责人,无法确保所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的合规性、可行性、结构安全性和技术措施的保证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在住建部颁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又具体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及对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等。在《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相关规范中都有对模板或脚手架工程结构安全验算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等规定。但是有些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懂装懂,不会也不学习。一个脱离实际、不讲科学的专项施工方案即使能够被编制出来,也不能正确地指导施工和确保不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呢。
3.2 施工质量、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安全漏洞
(1)一些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对依法实施监理的基本要求,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认真、严肃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等规定,对受监理单位的行为和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及工程投资造价进行监督管理。但若一部分监理人员存在不学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或不认真审阅设计图纸的现象,就不能完成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职责。
(2)部分监理工程师不能较好地适应监理工作
一些监理单位的部分监理人员存在专业技术素质较低的问题,缺乏建筑结构和基础理论知识,在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时,无法准确地认定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合规性、可行性、结构安全性和措施保证性,也无法准确、及时地指出并纠正方案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和结构安全验算中存在的计算错误等问题。因此,由于监理人员对方案审查的重大失误造成的监理工作失控,也是酿成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重要责任方。
4 解决模板工程及脚手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国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及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建设(开发)、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职责,依法依规严肃追查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规范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建议应规定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及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部,在收到设计施工图纸后,应依据设计要求并结合工程结构特点、各专业施工内容及施工或监理合同约定,分别编制施工或监理所必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清单”,并按清单所例资料逐一收集齐全,以规范建设(开发)、施工、监理等各方的行为,并方便各方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学习、掌握、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 佛山 528000
【摘 要】本文主要针对模板工程和脚手架工程坍塌事故及防范措施展开了分析,通过结合具体的工程事故实例,对有关模板工程和脚手架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规定作了说明,并在模板和脚手架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础上,给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建议,以期能为有关方面的需要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坍塌事故;原因分析;防范措施
在如今的建筑施工中,模板工程与脚手架工程都属于高危工程,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为了避免因模板工程与脚手架工程的安全事故,而引发严重的生命和财产伤亡,我们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做好工程的施工保障。基于此,本文就模板工程和脚手架工程坍塌事故及防范措施进行了探讨,相信对有关方面的需要能有一定的帮助。
1 模板工程和脚手架工程坍塌事故分析
1.1 近年来模板工程坍塌安全事故实例
2014年12月19日下午17时许,某住宅项目,一在建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楼板坍塌事故,截止20日凌晨1时15分救援结束,已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2015年1月29日,某大学图书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楼面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8人受伤,原因系顶层高支模板发生坍塌。
1.2 近年来脚手架工程倒塌安全事故实例
2014年1月3日,在某建锅炉房,在施工过程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3死1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2014年12月4日15时许,某商业街进行墙面改造工程,因脚手架坍塌,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
2015年3月26日某在建工业标准厂房外脚手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的事故。
2 有关模板工程和脚手架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规定
(1)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法律、法规。
(2)颁发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50214—2001)、《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液压滑动模板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195-2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等模板和脚手架工程有关的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3 模板和脚手架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3.1 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安全因素
(1)一些施工单位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不认真的现象。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中第十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一些施工单位贯彻执行的这些规定在过程中存在不认真的态度,虽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立了,但仍存在负责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存在工作的人员不是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的专职人员等现象。“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了:“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万m2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m2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少施工单位均不能按此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别是当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1万m2或5万m2时,施工单位派驻项目管理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是存在数量、质量或专业不配套等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问题。
(2)一些施工单位由于承包的施工项目过多,施工战线过长,施工及管理力量无法满足需要,出现管理不到位,质量、安全管理失控时有发生。
对于超过了本企业所能承担的任务能力,造成施工管理力量分散和不足,难于满足正常施工管理的需要。面对这种局面,有的施工企业采取了层层转包的办法,将部分工程项目包给了资质等级较低的施工企业;甚至有的采取招聘一部分临时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办法。但两种办法都存在监督管理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使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时有发生失控的现象。因此,给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留下不可弥补的管理漏洞。最后酿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3)一些施工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缺乏建筑结构和基础理论知识,特别是持假工程师证上岗的技术负责人,无法确保所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的合规性、可行性、结构安全性和技术措施的保证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在住建部颁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又具体规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及对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等。在《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相关规范中都有对模板或脚手架工程结构安全验算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等规定。但是有些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懂装懂,不会也不学习。一个脱离实际、不讲科学的专项施工方案即使能够被编制出来,也不能正确地指导施工和确保不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呢。
3.2 施工质量、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安全漏洞
(1)一些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对依法实施监理的基本要求,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认真、严肃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等规定,对受监理单位的行为和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及工程投资造价进行监督管理。但若一部分监理人员存在不学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或不认真审阅设计图纸的现象,就不能完成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职责。
(2)部分监理工程师不能较好地适应监理工作
一些监理单位的部分监理人员存在专业技术素质较低的问题,缺乏建筑结构和基础理论知识,在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时,无法准确地认定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合规性、可行性、结构安全性和措施保证性,也无法准确、及时地指出并纠正方案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和结构安全验算中存在的计算错误等问题。因此,由于监理人员对方案审查的重大失误造成的监理工作失控,也是酿成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重要责任方。
4 解决模板工程及脚手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国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各参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及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建设(开发)、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职责,依法依规严肃追查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规范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建议应规定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及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部,在收到设计施工图纸后,应依据设计要求并结合工程结构特点、各专业施工内容及施工或监理合同约定,分别编制施工或监理所必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清单”,并按清单所例资料逐一收集齐全,以规范建设(开发)、施工、监理等各方的行为,并方便各方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学习、掌握、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