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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员执行职务,在得使用枪械时,仍应基于急迫之需要,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以防止滥用枪械而侵害人民权益。“最高法院”2016年台非字第88号判决与其历审裁判,便认为通缉犯拒捕遭员警对空鸣枪示警,仍不理续踩油门迅速以顺时针方向倒车绕过员警欲逃离现场,此时员警在使用枪械未选择对通缉犯侵害最小之方式,即率而对人下肢连开3枪,用枪之方式逾越必要程度,致所欲达成之行政目的,与侵害之法益轻重失衡,不得以依法令之行为阻却违法,惟其逾越必要程度用枪虽不能主张正当防卫,但有误认有不法侵害之情事存在,符合误想防卫情形,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