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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新闻”强调新闻记者不但要报道新闻,还应该致力于报道公众在获得新闻信息的基础上的行动能力,关注公众之间对话的质量,帮助人们解决和应对社会問题。“公共新闻”要求媒体履行的责任是否又是取代政府职责的一种“越权”行为?本文将对此展开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公共新闻 客观性 媒介 责任
“公共新闻”源自于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新闻界提出的新闻理念,在美国又被称为“公民新闻”(civic journalism),它的出现一方面在西方新闻事业从政党报刊时代向大众化报刊转变时,“公共服务”理念被提及和逐步被强化,尤其以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和坚持为集中体现;另一方面由于当时的民众普遍对政治丧失兴趣,对媒介不信任、不关注,媒体与大众疏离,美国新闻业一部分工作者积极应对国家内部矛盾与外部冲突的现实而发起的一场声势浩大的新闻报道业务改革运动,同时也是新闻媒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新闻职业进行反思和批判的结果。
由于国内外的政治形势和媒介发展状况都不同,我国的“公共新闻”是在“民生新闻”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新闻概念,中国的“公共新闻”与国外的“公共新闻”事业相比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中国式的“公共新闻”无论在理念、内涵,还是报道实践中都存在着争议。根据最早提出“公共新闻”理论的学者、纽约大学新闻学系罗森教授的看法,“公共新闻”的要求是:“新闻记者不应该仅仅是报道新闻,新闻记者的工作还应该包含这样一些内容:致力于报道社会公众在获得新闻信息的基础上的行动能力,关注公众之间对话和交流的质量,帮助人们积极地寻求解决問题的途径,告诉社会公众如何去应对社会問题,而不仅仅是让他们去阅读或观看这些問题。”即可以理解为媒介要参与到公共利益的事务中去,不仅仅是以前的以“客观”、“中立”为标榜的第三者。但是,新闻媒体的最终职责是客观地报道事实,“公共新闻”的参与性是否违背了这一新闻赖以生存的原则,媒体到底有没有以“组织者”的身份参与到所报道事件中的权利?媒体做了原本是政府部门要做的事情,是否有“越权”的嫌疑?这是本篇论文想要探讨的問题。
一、“公共新闻”的客观性
新闻的客观性是维护新闻真实性的主要要求之一,所谓“客观”是指:在新闻报道中要尊重事实,尊重真理,把事实和意见分开,避免用主观意见去扭曲事实真相,避免新闻的主观性,使新闻的各个要素和新闻中引用的各种资料都准确无误,真实可靠。从此定义来看,貌似传统对新闻客观性“把事实和意见分开,避免新闻主观性”的要求与“公共新闻”中报道媒介参与到公共事务中的要求相矛盾,但认真剖析来看,“公共新闻”的客观性并没有被削弱或颠覆。
首先,我们应对公共性的含义进行回归性的理解,所谓公共性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体现在对公共领域内公共事务的关注,这本身就是对社会现实的关注与反应,要报道的社会现实即新闻资源是客观存在的客体,从这个含义来看,“公共新闻”在根本上还是对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件进行报道,并没有杜撰或者歪曲任何的新闻事实;另一方面公共性要求增加媒介和公众的参与性,这种对媒介参与的要求并不是简单的介入新闻事件,而是指公共成员——政府、媒体、公众在一个公共的平台上交流意见,共同认识和解决問题。在“公共新闻”的要求中所强调的参与性绝不是提倡媒体真正的参与到新闻事件的发生发展中,更不是对策划新闻的一种默许,其核心是媒体在报道新闻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体现新闻的公共性。媒体在报道新闻的时候应该在三个方面进行注意:第一,选取适合“公共新闻”的话题,所谓公共话题指的是既贴近老百姓生活同时又具有建设性的话题,例如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等;第二,准确的定位,新闻报道的受众是以公众身份出现的市民,公众的内涵要比大众宽泛许多,它具有更加丰富的社会含义,作为群体的时候与个体、私人相对。这也要求“公共新闻”必须将公众的身边事上升到公众的长远利益,以公共权益的高度来予以关注。不能为了报道而报道,或者更有甚者是胡编乱造地进行报道,应该学会选择一个恰当的新闻由头插入,通过报道的全方位解读和公众的探讨,引发公众思考和树立公共意识。在这里,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赋予公众发言权的同时,应该确定公众有能够发言的能力,因为公众发言的质量也会直接影响到“公共新闻”产品的质量;第三,媒体在微观上的报道中应该利用各媒介资源和手段将公共事务提上日程,组织并且号召公众投入其中,能动地推动社会的改革。
虽然现在的“公共新闻”是被提倡的一种新闻理念,但是,如果媒体在报道新闻的时候为了维护这一公共性而让新闻变成了各方观点的汇总,让新闻报道变成一种纯粹的谈话讨论,这样的呈现方式无疑会使得新闻事实的本身被忽略,甚至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新闻变成了讨论,观点充斥其中而原本讨论的新闻事实本身却越来越不清晰,以至于最后变讨论事实为讨论观点,为了讨论而讨论,这样的形式既无助于公共事务的解决,也在脱离了新闻客观真实性的同时背离了公共性的原则。
二、“公共新闻”的媒介社会责任
从上面提出“公共新闻”的罗森教授的表述中可以看到:新闻记者不应该仅仅是报道新闻,还应该包含这样一些内容——致力于报道社会公众在获得新闻信息的基础上的行动能力,关注公众之间对话和交流的质量,帮助人们积极地寻求解决問题的途径,告诉社会公众如何去应对社会問题,而不仅仅是让他们去阅读或观看这些問题。众所周知,媒介的传统社会责任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传播信息,而对照与罗森教授的表述不单单是信息的传递,而必须要在此基础上关注公众的对话和交流的质量,还要帮助人们积极地寻求解决問题的途径,更要告诉社会公众该如何去应对社会問题,意在通过媒体搭建的公共平台,塑造大众的公民意识以及大众的公共意识,协调公共生活,提高公众应对社会問题的解决能力,缓解矛盾,化解冲突,强调的是媒体力量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导向与介入,这种帮助人们解决問题,告知如何应对社会問题的责任,应该是政府该做的事情。那么,这样的“公共新闻”是不是有“越权”的嫌疑,“公共新闻”到底在整个社会中担负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呢?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传统媒体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公共新闻 客观性 媒介 责任
“公共新闻”源自于上个世纪90年代美国新闻界提出的新闻理念,在美国又被称为“公民新闻”(civic journalism),它的出现一方面在西方新闻事业从政党报刊时代向大众化报刊转变时,“公共服务”理念被提及和逐步被强化,尤其以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和坚持为集中体现;另一方面由于当时的民众普遍对政治丧失兴趣,对媒介不信任、不关注,媒体与大众疏离,美国新闻业一部分工作者积极应对国家内部矛盾与外部冲突的现实而发起的一场声势浩大的新闻报道业务改革运动,同时也是新闻媒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新闻职业进行反思和批判的结果。
由于国内外的政治形势和媒介发展状况都不同,我国的“公共新闻”是在“民生新闻”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新闻概念,中国的“公共新闻”与国外的“公共新闻”事业相比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中国式的“公共新闻”无论在理念、内涵,还是报道实践中都存在着争议。根据最早提出“公共新闻”理论的学者、纽约大学新闻学系罗森教授的看法,“公共新闻”的要求是:“新闻记者不应该仅仅是报道新闻,新闻记者的工作还应该包含这样一些内容:致力于报道社会公众在获得新闻信息的基础上的行动能力,关注公众之间对话和交流的质量,帮助人们积极地寻求解决問题的途径,告诉社会公众如何去应对社会問题,而不仅仅是让他们去阅读或观看这些問题。”即可以理解为媒介要参与到公共利益的事务中去,不仅仅是以前的以“客观”、“中立”为标榜的第三者。但是,新闻媒体的最终职责是客观地报道事实,“公共新闻”的参与性是否违背了这一新闻赖以生存的原则,媒体到底有没有以“组织者”的身份参与到所报道事件中的权利?媒体做了原本是政府部门要做的事情,是否有“越权”的嫌疑?这是本篇论文想要探讨的問题。
一、“公共新闻”的客观性
新闻的客观性是维护新闻真实性的主要要求之一,所谓“客观”是指:在新闻报道中要尊重事实,尊重真理,把事实和意见分开,避免用主观意见去扭曲事实真相,避免新闻的主观性,使新闻的各个要素和新闻中引用的各种资料都准确无误,真实可靠。从此定义来看,貌似传统对新闻客观性“把事实和意见分开,避免新闻主观性”的要求与“公共新闻”中报道媒介参与到公共事务中的要求相矛盾,但认真剖析来看,“公共新闻”的客观性并没有被削弱或颠覆。
首先,我们应对公共性的含义进行回归性的理解,所谓公共性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体现在对公共领域内公共事务的关注,这本身就是对社会现实的关注与反应,要报道的社会现实即新闻资源是客观存在的客体,从这个含义来看,“公共新闻”在根本上还是对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件进行报道,并没有杜撰或者歪曲任何的新闻事实;另一方面公共性要求增加媒介和公众的参与性,这种对媒介参与的要求并不是简单的介入新闻事件,而是指公共成员——政府、媒体、公众在一个公共的平台上交流意见,共同认识和解决問题。在“公共新闻”的要求中所强调的参与性绝不是提倡媒体真正的参与到新闻事件的发生发展中,更不是对策划新闻的一种默许,其核心是媒体在报道新闻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体现新闻的公共性。媒体在报道新闻的时候应该在三个方面进行注意:第一,选取适合“公共新闻”的话题,所谓公共话题指的是既贴近老百姓生活同时又具有建设性的话题,例如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等;第二,准确的定位,新闻报道的受众是以公众身份出现的市民,公众的内涵要比大众宽泛许多,它具有更加丰富的社会含义,作为群体的时候与个体、私人相对。这也要求“公共新闻”必须将公众的身边事上升到公众的长远利益,以公共权益的高度来予以关注。不能为了报道而报道,或者更有甚者是胡编乱造地进行报道,应该学会选择一个恰当的新闻由头插入,通过报道的全方位解读和公众的探讨,引发公众思考和树立公共意识。在这里,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赋予公众发言权的同时,应该确定公众有能够发言的能力,因为公众发言的质量也会直接影响到“公共新闻”产品的质量;第三,媒体在微观上的报道中应该利用各媒介资源和手段将公共事务提上日程,组织并且号召公众投入其中,能动地推动社会的改革。
虽然现在的“公共新闻”是被提倡的一种新闻理念,但是,如果媒体在报道新闻的时候为了维护这一公共性而让新闻变成了各方观点的汇总,让新闻报道变成一种纯粹的谈话讨论,这样的呈现方式无疑会使得新闻事实的本身被忽略,甚至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新闻变成了讨论,观点充斥其中而原本讨论的新闻事实本身却越来越不清晰,以至于最后变讨论事实为讨论观点,为了讨论而讨论,这样的形式既无助于公共事务的解决,也在脱离了新闻客观真实性的同时背离了公共性的原则。
二、“公共新闻”的媒介社会责任
从上面提出“公共新闻”的罗森教授的表述中可以看到:新闻记者不应该仅仅是报道新闻,还应该包含这样一些内容——致力于报道社会公众在获得新闻信息的基础上的行动能力,关注公众之间对话和交流的质量,帮助人们积极地寻求解决問题的途径,告诉社会公众如何去应对社会問题,而不仅仅是让他们去阅读或观看这些問题。众所周知,媒介的传统社会责任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传播信息,而对照与罗森教授的表述不单单是信息的传递,而必须要在此基础上关注公众的对话和交流的质量,还要帮助人们积极地寻求解决問题的途径,更要告诉社会公众该如何去应对社会問题,意在通过媒体搭建的公共平台,塑造大众的公民意识以及大众的公共意识,协调公共生活,提高公众应对社会問题的解决能力,缓解矛盾,化解冲突,强调的是媒体力量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导向与介入,这种帮助人们解决問题,告知如何应对社会問题的责任,应该是政府该做的事情。那么,这样的“公共新闻”是不是有“越权”的嫌疑,“公共新闻”到底在整个社会中担负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呢?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传统媒体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