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中日战争时期的国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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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籍不仅在确定不同国家的居民的政治法律地位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反映一个国家国际地位及对外交往程度的重要途径。民国时期是国籍法几经修订、日益完善的重要时期。鉴于中日战争对民国时期的国籍变更有着重要影响,本文将分三个阶段:战争前夕(1931~1937)、傀儡政权时期(1938~1945)、战后初期(1945~1949),分析中日战争时期的国籍变更问题,以此反映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外交状况,论述中日战争对国籍法修订及当前中日关系的影响。
  [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变更,日本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0)08-0020-04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与其国籍所属的国家有着稳固的法律联系Ⅲ㈣。各国的国籍法规定了哪些人是本国国民,从而实际上将全世界的人口分配于各个国家。中日战争时期既是中日双方实力消长的关键时期,也是国籍变更的司法化程度日益加强的重要时期。本文将通过分析这一时期的国籍变更问题,剖析中日战争对中国社会的特殊影响,展现这一时期的国际国内关系,论述国家实力消长对普通民众,尤其是对侨民的影响,以深化对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外交及社会状况的认识。
  受近代政治制度的影响,为便于管理和对外交往,中国政府开始着手制定国籍法。宣统元年(1909年),清朝政府颁布了《大清国籍条例》。其后的历届民国政府也一直致力于制订与修正国籍法。民国元年(1912年)四月,参议院在北京开会后,议决有《国籍法》22条,由临时大总统于同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布施行。此法规定之我国国籍,采血统主义。民国三年十二月,参政院代行立法院又将《国籍法》加以修改,由袁世凯于同月三十日公布。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因旧国籍法施行已久,不无窒碍。因此民国十七年三月,中央政治会议第135次会议上,外交部长黄郛提议由内政、外交、司法三部派员会同修订国籍法及施行规则,五月二十六日,草案呈由国民政府核交立法院审查。民国十八年二月五日,新国籍法正式公布施行。不过随着中日关系的恶化,中日战争爆发,非常局势的出现给当时的国籍变更带来了新问题,不但影响了当时的国籍变更,对今天的国籍法也有借鉴作用(如促使日后国籍变更的审理单位转向警政机构),而且对当前中日关系中的残留孤儿、台籍老兵等问题有一定影响。
  
  一、战争前夕(1931~1937)
  
  1931年日本在东北策划了“九一八事变”,占领了东三省。1932年3月1日,在关东军导演下,伪满洲国成立,1934年又改称为所谓以立宪君主为政体的伪满洲帝国。虽然伪满洲国一直没有得到中国政府及西方民主国家的承认,但在日本的扶植下,伪满逐渐受到轴心国及其他一些小国的承认,甚至互派使节。1933年苏联为保持与日本不决裂的政策,不顾中俄协约,将中东路出卖给伪满,等于变相承认伪满,损害了中国利益。
  既然伪满得到一些国家的承认,原本属于中国国籍的东北人,就集体成了伪满洲国的臣民。国籍的变更给东北人的日常生活及政治经济权利带来了一些变化。比如,“照萨尔瓦多国国民法规定,中国及蒙古人禁止入本国领土”,不过既然萨国已于1933年允许日本人移殖,沦为日本保护国的伪满也就跟着“沾光”,1934年5月,中美小国萨尔瓦多宣布承认伪满并表示,“新帝国之臣民,得以自由人国”。
  不过国籍的变更给关内外民众带来更多的是不便,造成两地人口无法正常流动。清末以来中国各地民众纷纷前往东北劳作定居,这是在自己国土上的劳力流动,然而伪满建立后,对关内民众出关诸多刁难。1935年伪满先后出台《外国劳动者取缔规则》和《关内人民人满条例》,
  限制其他各省民众进入东北,同时还成立华工公司统制居伪国境内之各省劳工。需要时,伪满就大量招收工人入境做工,工程一旦完成就将华工驱逐。华北劳动者被伪满视为外国劳动者,出关必须首先通过外国劳动经管人的审查,取得贴有相片的身份证明书。并在人伪国境时,向警察官呈验并加盖许可检验后,才允许进入东北,而且还随时有被驱逐的可能。
  虽然伪满对关内民众出关进行诸多限制,但出于政治、经济上的考虑,必然需要加强东北与华北各地的联系。1935年8月,伪满就计划在北平设立非正式的“外务局”,借以发给赴满护照,并保护伪国籍人在华北之利益。根据参谋本部的情报,伪满还计划在沪也成立此种非正式之“外务局”,地点当在日本总领事馆附近,其任务系发展中满商务关系,保护伪国籍人之生命财产,及发给赴满护照等事宜,该局主任预定伪国外交次长大桥充任,日前有伪满籍之华人三名,由东北来沪,预定在该局工作。若中方承认伪满则“外务局”正式工作,若不承认,“则该局当在日大使馆掩护之下,继续工作,管理伪国籍人之一般问题,且日大使馆以日‘满’协定,及中国不承认伪国为借口,拟自本年十月一日起,担负保护旅华伪国籍人之责任”。日本这种越俎代庖,代行主权的行径非但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而且也等于昭告世人,伪满事事都需仰仗日本鼻息,并非真正的独立国家。也正因为此,伪满终其灭亡也未能颁布国家的基本大法——《国籍法》。
  随着中日关系的恶化,战事日益临近。南京国民政府派员详加调查在宁的日侨、韩侨,加强了对他们的管理。1937年8月,正值“七七事变”爆发不久,值此非常时期,为便于管理,国民政府计划从速办理韩国人归化,并考虑另订变通办法。比如,减免归化手续费,并要求“保证人采连坐处分,至少觅妥实保证人二人”,如五位归化的韩国男子所请的保证人——两位归化已久并领有执照的韩国人,就在受调查时表示愿负连坐之责。
  国民政府还要求嫁给中国人的日女放弃日籍,归化中国。国民政府要求,日女归化时必须找齐两位保证人出具保证书证明日女与日本无联系,不会危害中国。还要求此案由部注册,抄登国民政府公报公布,并抄同原声请书,咨请其夫之原籍地方政府备案。
  
  二、傀儡政权时期(1937~1945)
  
  日占时期,日本先后在各地成立了数个傀儡政权。政权的更迭和分裂,使得一些变更国籍者不得不多次声请。如南京沦陷后,维新政府取代了南京国民政府,至1940年汪伪又取代了维新政府,一些在维新政府时期变更国籍者不得不重新声请。如申请加入日籍的陈经纶、陈周鸯夫妇,曾于1939年11月取得维新政府内政部颁发的丧失国籍许可证书,准许丧失国籍在案。但到了汪伪还都,却不得不再次申请。
  不过从总体来看,傀儡政权虽经更迭,但依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延续性:汪伪政府表示承认国民政府未成立以前经中央政府核准的国籍变更。而汪伪为标榜自己是重光法统,对于战前国民政府之国籍变更也予以承认,仅要求这些归化人换领许可证书,就连一些持有伪满洲国哈尔滨警 察厅国籍证明书的俄人也可前来换领。
  汪伪时期的国籍法基本沿袭了1929年的国籍法,不过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侵入东南亚,虐待华侨,海外难侨涌入国内,重庆政府积极展开救助。对此,号称中央政府的汪伪自然不能坐视不理,但身为傀儡,汪伪也不敢为了保护华侨而开罪日本。1943年,立法院立法委员伍澄宇等曾建议修正国籍法施行条例,颁发给华侨国籍证书,以资保护华侨。伍在建议书中称:“近日在港一般华侨因复籍原因,致被友邦日本当地驻军根据英美领事馆注册分别调查,令向集中营居住,而华侨财产亦发生问题,因此遂有请求内政部给予国籍证明书者。但查华侨复籍依国籍法之规定,仍不能认为丧失国籍,所请给予证书,国籍法无此规定。惟对于日本驻军,一日无国籍证书提出,即一日不能取消领事馆之注册。”但此举遭到民政司反对,认为若按伍的建议增加条款,则“我国同胞均有请颁证书之必要,尚复成何体统!”
  几经商议,内政部、外交部向行政院呈文表示不应发放国籍证明书,但惟查现在情形特殊,华侨回国者甚多似宜予以救济,拟由职外交部特饬侨务局拟定方法,再职两部会商后另案呈请核定。不过修订后的旅外侨民国籍证明书规则与过去相比并无太大变化,证明书除了删除洋文拼法及英法两国文字,最大的变化不过是办理国籍证明书的手续费由国币六角升至国币六十元,可谓水涨船高。
  身为傀儡,汪伪政府的国籍变更带有深深的殖民烙印。汪伪时期,华北仗着日本华北派遣军的支持,实行自治,变更国籍案往往不经内政部审核,就自行发放临时国籍证明书,这就引起了内政部与华北的矛盾。1944年侨居天津的俄女赵欧妮娜在沪与华人结婚,遂要求归化。此案虽小,却引起了当时的内政部长梅思平与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克敏的一场争议。梅思平认为变更国籍应由内政部审核,而王克敏认为华北的做法简便易行,而且合乎惯例。这就反映出汪伪虽号称中央政府,不过是日本控制下的一个地方傀儡,华北傀儡政权并不买他的账。不过到了1944年,正是日本为挽回败局,推行对华新政策拉拢汪伪之时,故王克敏虽不肯放弃自己的权力,但在大面上仍需保持与中央统一,王表示:“兹准前因,除随令遵照办理,将以前已办未办各案件另案回转核办外,相应先行咨复查照。”
  日本不但在政治上操纵傀儡政权,在经济上还实行金融控制。从国籍变更时交纳的货币来看,一般为国币。按照常规的理解,既然汪伪政府已于1941年发行了中储券作为流通货币,这里所说的国币应该是汪伪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法定货币,也就是由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中储券。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汪伪名为中央政府,实为日本分而治之下的一个傀儡政权,其市面上流通的货币繁多,除中储券外,还有日圆、伪满钞、联银券、日本军用票等。此外国民政府发行的法币也大量存在。为了兑换外汇及推行中储券,日伪通过几次强制兑换,将人民手中的法币逐渐集中到自己手中。随着日本战况日下,为挽回败局,日本开始推行对华新政策,拉拢汪伪。1943年4月1日,日本停止在华发行军用票,“其在华日商及人民一切支付,亦先后改用中储券为本位货币,仍维持百元对十八圆之比价”。此后又逐步扩大中储券的使用范围,但并未禁止其他货币的使用。
  就目前案例来看,这里的国币至少有日圆。因为1944年不少日本女子在日向汪伪驻日领事馆交纳手续费,既然她们身在日本,其交纳的国币似应为日圆。而且1944年俄女赵欧妮娜归化时就交纳手续费“国币六元,折合中储券三十四元”。根据这一兑换比率,只可能是日圆或是与日圆挂钩的联银券和伪满钞。因此我们不能一看到国币,就以为是中储券。
  
  三、战后初期(1945~1949)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陆续收复失地,鉴于所有中央过去公布的有关国籍法规有所遗失,以致处理国籍案件无所依据,加上战后国际关系变化,给国籍管理带来不少新问题,因此1945年12月内政部特随电刊发“国籍法”“国籍法施行条例”“内政部发给国籍许可证书规则”“内政部审核取得国籍人解除限制规则”各八份及关于国籍变更各项书类程式八份,对处理战后的国籍案件做出了新规定,加强了政府对国籍的控制。
  战后国民政府对轴心国侨民的归化采取了谨慎态度,表示在签订和约之后方可处理这些侨民的归化问题,甚至规定除因为中国人妻而归化外,外国人归化对日本人暂停适用。日人除嫁给中国人为妻的日女及少数技术人员外,均被拒绝归化。而韩国人因战后已脱离日本,故不再被视为敌侨,只以战犯嫌疑或其他不法行为者为限。
  而对战时的盟国苏联,由于国民政府采取了亲美政策,加上中苏在领土、中共等问题上的争端,对苏关系日益紧张,国民政府一方面与苏联展开了对白俄及新疆各族人口的争夺,一方面又对苏联人及白俄的归化十分警惕。1947年8月,内政部电称:“为防止苏谍活动起见,凡苏侨及白俄声请取得中国国籍案件,应由住地官署遵照前案,会同保密机关详查确实后再行报部核办。再凡经准归化案件均应登国府公报,各级地方政府及户政警察机关均应分别订阅并派专人保管以便查考。”
  此外国民政府还要求归化者加入户籍,并加大对变更国籍者的调查力度,由过去的直接调查为主转为以秘密调查和间接调查为主,这些举措扩大了警察机构的权力,也引发了警署与户政机构对受理国籍变更的权力争夺。虽然内政部最后决定仍由户政机关办理,但也规定关于国籍变更事项之应行调查部分,自应仍由警察机关办理。演变至今,国籍管理已由公安部负责。
  同战后这种加强对归化的控制力度的政策相比,1929年的国籍法则体现了贯彻回复国籍较易,丧失国籍较难之政策。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内地如上海等处,有外国租界,中国人多有入外国籍,以图享受外国人之权利,而避免本国人应尽之义务者,故应防止中国人之随意入外国籍”,而战后,日本战败,中国成为四强之一,国际地位迅速上升。大量日侨不愿抛开已经稳定的在华生活,千方百计买通关节留在中国,有的日本妇女为了加入中国国籍,以逃避被遣送回国,突击嫁给中国男子;在日本,华侨因享有联合国人民之优待,韩人、日人冒充华侨者时有所闻。
  鉴于中日八年战争刚刚结束,战后的归化往往会强调当事人在中日战争时期的行为是否良善,是否危害中国。一些“敌侨”更要强调自己的“功绩”,如1946年1月身处下关日侨集中营的山下忠夫(王忠夫)向市政府提出归化,他表示自己1929年来华经商,“对中华人情风俗习惯夙多爱好”,并表白自己“曾以不满日本军人所为且基于中日原本一枝之信念,毅然追随当时从事地下工作之中国顾凌坤将军,协力促进全面和平,奋斗数载。虽未臻成功,然因而促使少数日本国民之觉悟,颇多良果”。然而这一番表白并未奏效,南京市市长马超俊批文,“呈悉所请归化中国一节,以国交尚未恢复,碍难照准”㈣。
  虽然国籍法规定“为中国人之养子者”可获中华民国国籍,但此条在战后亦不适用于日人。由于当时各地仍有不少日侨尚未遣返,为便于管理日侨遣返,1947年1月的内政部公函表示日人为台湾人养子不可取得中国国籍。不过政府虽有此令,但从日后的情况来看并未得以贯彻,尤其是在东北地区,不少日侨遗留下的妇女儿童被东北人收留,这些被中国人收养的日本儿童也就是现在俗称的“残留孤儿”。他们中有一些人近年来已回归日本,有的仍继续留在中国。
  在对待台湾人及沦陷区民众的国籍问题上,国民政府表现出宽大姿态:规定自1945年10月25日起台湾人可自动恢复国籍。另外,1946年12月的内政部公函亦称“虽经宣誓效忠日本或其他国而取得各该国国籍者,仍不失原有之中国国籍。此项国民若有危害中国等情事,仍应依照中国法令惩处。至业已呈准许可丧失中国国籍人民,依国籍法之规定自可申请回复中国国籍”。对那些嫁给日本人为妻的中国女子,亦不视为敌人。不过从实际操作上看,蒋记政府并不信任沦陷区人民,不但在经济上以钱币兑换掠夺百姓,在政治上还频繁审查,推行歧视政策,挫伤了沦陷区民众回归中央的积极。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对于当时的台湾籍士兵来说,国籍的变更也给他们带来的是更多的问题。虽然日占时期他们属于日籍,却被视为很难享受到与日人相同权利的归化人。他们曾经作为日军侵犯过中国,有些人甚至为了日本国战死或是残废,他们完全有理由要求日本政府一视同仁地给予补偿。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的一起判决中,日本却以他们不具有日本国籍而拒绝补偿。台湾自古是中国领土,日本侵占台湾后,将台湾人视为二等公民加以奴役征集,然而到了赔偿的时候却以台湾老兵现在没有日本国籍而拒绝给予些微补偿,我们应该加强对国籍法的理解,为这些受到日本不公正待遇的台湾老兵伸张正义。
  
  责任编辑: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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