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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颁布实施,严格限制了非法行医罪主体,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更加明确。非法行医司法移送工作出现了新的问题,如无证的医疗机构开办者聘用有证的医师行医,开办者不再以非法行医罪论处;以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罚非医师行医的案件可否继续移送;以及如何判定乡村医生跨区域到城镇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等。本文针对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非法行医移送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