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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在全国人大初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中明确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及其语言载体;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要保护、传承和发展,一方面要解决生存问题,需要给养;另一方面,必须在新时代的环境中找到延续生命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