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英国衡平法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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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英国衡平法是14世纪发展起来与普通法并行的一种判例法,它以“正义”、“善良”、“公正”为原则,在解决民事纠纷中以体现和实现自然正义为目标,肩负着弥补普通法不足的历史使命。普通法强调遵循先例的严格性,而衡平法强调法官自由裁量的灵活性。在任何一个阶段的社会中,权利受到侵害时救济的方式方法和救济渠道对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意义重大,纵观衡平法的起源、发展、融合、创新,与权利救济的推动因素、内容丰富、适应变革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本文从权利救济的视角来论述衡平法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 衡平法 特别履行 禁令 从规则 融合
  作者简介:张怡铭,武汉大学。
  中图分类号:D9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13-02
  一、衡平法的产生原因
  (一)衡平法产生之前的法律格局
  在中世纪的西欧,无论是欧洲大陆还是不列颠群岛都呈现出法律多元化的局面。1066年,诺曼征服后,在英格兰建立一个较西欧其他国家更为强势的王权,由此使得中世纪英格兰在王权的支撑下较早建立起通行于全国的世俗法——普通法 。因此,在衡平法产生之前,英国的法律格局是普通法、罗马法与教会法三强并存的局面。
  (二)大法官衡平职能的出现
  大法官及其办公机构衡平职能的出现,也便是衡平法的开始。诺曼底征服英国以后,不仅建立了强势的王权,也将“大法官庭”代入了英国,其最初是作为王室的秘书机关而存在的。14世纪末的一项五室训令,进一步规定一切可由大法官管辖的案件均直接交其处理,至此,大法官庭实际上具备了衡平法院的性质,英国法开始有了一个新的渊源——衡平法。
  (三)商品经济的发展
  诺曼底征服后,英国经济迅速发展呈现多元化状态。随着商品经济的比重增加,新的财产关系不断涌现,民间争议的类型、性质不断呈现出问题,权利救济的渠道过于单一,急需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弥补普通法的不足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普通法已经很难适应社会纠纷新形态的要求,这也是衡平法作为一种补充机制应运而生的原因。普通法于十二、十三世纪形成后,它的基本原则和内容规范均是以封建经济为基础而构建的,因此表现出严重的形式主义,审理案件非常迟缓和繁琐。此外,在救济方法上普通法也存在严重缺陷。衡平法作为补充普通法不足的法律体系应运而生。根据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和法律制度层面的完善,十四世纪的英国产生了这种以“良心”、“正义”为审判依据,由衡平法院的大法官直接自由裁量行使最高司法权的判例法形式。
  二、衡平法中的救济方式
  衡平法的兴起仿佛是一剂强心剂为岌岌可危的英国法注入了活力,从其诞生之初,它便致力于完成其沉重的使命:为了克服普通法诉讼程序的僵化而不采用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为了解决新的类型的案件;为了使更多的受害者获得法律的保护,其开创性地制定出了许多崭新的衡平法上的权利和救济方式。
  (一)特别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特别履行是指由法院强制被告履行他在合同中所作的承诺的义务,多用于契约法领域。主要是针对普通法对违约的救济手段不充分,除了提供损害赔偿的救济以外别无他法,无法强制被告履行其特定的契约义务这一缺陷而提供的救济。
  (二)禁令(Injunction)
  作为衡平法最重要的救济方式之一的禁令,是法院命令某人为某一特定行为或不为某一特定行为的裁定。换言之,禁令就是法院通过强制性的司法命令责令禁止或者强制某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多适用于侵权领域。这种禁令最大的特点是无法通过当事人上诉来中止,这势必会造成不公正,因此,后来的禁令逐渐演变为命令性禁令,这种禁令是指法院强制某人去为某行为。
  (三)撤销(Rescission)
  撤销又以为废除,是指如果当事人一方是某种不公正或违法行为的受害者,该契约将得予撤销。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契约包含内在的无效性原因;二是契约完整有效,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契约的目的不能实现而造成的无辜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
  (四)纠正(Rectification)
  衡平法院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改正一项书面文件中不能真实反映当事人意图的文书记录错误,而不能涉及文书本身的实质性内容。
  (五)返还(Restitution)
  返还是指在一方当事人因欺诈而受到损失时,法院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其返还因欺诈而获得的财产利益的制度。
  三、衡平法的特点及作用地位
  (一)早期衡平法的特点
  根据衡平法的起源背景、发展过程、基础理论等方面不难看出,早期的衡平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作为封建社会内部早期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关系在封建法律领域的反映。一方面,在经济上,与资本主义相伴而生,为资本主义经济而服务,它具有简便灵活的诉讼程序,时刻体现出鼓励交易、促进发展的特点,是大法官凭借“公平、正义”“衡平判决”的司法精神来进行裁断。另一方面,在政治上,大法官的审判权直接来源于英王,因此被称为“国王的守护人”,衡平法犹如一把剧烈燃烧的火焰,将封建法律体系的僵化与顽固烧毁,为普通法的革新与完善添加燃料。
  第二,衡平法是英国法受罗马法影响的重要表现。正因为如此,罗马法对在中世纪封建各国的法律活动中被广泛借鉴,英国也不例外。例如,衡平法的最高原则“公平”、“正义”就直接源于罗马法的“自然理性”,衡平法的大法官自由裁量源自于罗马法的大法官的裁判、衡平法作为一个幼稚的法系也正是由于罗马法穿越历史的检验而依旧适用的自然理性才能成为英国法律体系中独树一帜的创新性法律规范。
  第三,衡平法院的大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享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衡平法的特质——以“自由”、“正义”等抽象的观念作为断案依据,缺少具体而微的操作规范,大法官在断案时无法可依,只能向一般原则逃逸,结果就会出现因不同人审理而得到判决结果相异的情况。   (二)衡平法的作用和地位
  衡平法作为英国法律体系的三大法律渊源之一,经历了萌芽、发展、对抗、融合到进入20世纪以后的发展几个时期:
  1.衡平法的作用。衡平法最重要影响最深远的作用就是弥补了普通法的不足。首先,衡平法修正了普通法僵化、陈旧,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普通法的自我革新与完善。其次,衡平法的发展推动了英国整体法治建设的进步,它所创造的依据衡平理念进行裁断的司法运作模式构成了英国独特的司法体系。
  2.衡平法的地位。17世纪初,衡平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冲突进一步加剧,且不说二者在涉嫌欺诈等侵权案件中作出相反的判决,衡平法院的权利过大、裁量过分恣意,甚至会发布禁止到普通法院起诉的禁令。当时的国王詹姆士一世,他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裁决衡平法优先与普通法规则的适用,但只限于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救济时才发生。这句话前半段看似是衡平法的胜利,得到了国王的高度认可,但其实不然,衡平法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极大限制,不能再单纯依靠抽象的原则断案,应以普通法为依据,作为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救济的后备手段才可以发挥效用。
  四、衡平法与普通法的融合
  完成了工业革命的英国因经济基础的巨变,自然而当然的迫切需要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的变革,并且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第一宗旨。1875 年生效的《司法条例》把这两个彼此独立的法院系统合并为一,但是,并没有因此而取消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 高等法院的法官依然依据衡平法受理诉讼争议;在案件庭审中,几乎都毫无例外地分别陈述这两种体系的准则;在法律人才的教学中,老师仍然会讲授两种法律制度的内容。
  从救济方式的角度进行探讨,我们要看到的是,在审判中,救济方式仍是以普通法上的救济为原则,而以衡平法上的救济为例外,衡平救济的适用总是以普通救济的不足为前提,这一情况不仅存在于历史上,而且也是英美法系国家救济方式适用的现状。法官在处理实际问题时,仍然将普通法上的救济作为首选救济,衡平救济只有在损害赔偿金无法达到恢复原告的土地之特性这一效果时才能成为“恰当的”救济。由此可见,法官的目光首先还是聚焦于普通法的救济方式,只有在得出普通法的救济是“不充分的”这个结论时,才会说“衡平法认可对其的禁止,是很久以前就已经确立的原则。”“这是衡平法传统的功能之一。”
  英国独特的判例法结构体系是由普通法和衡平法构成的,二者兼具不同的权利内容、诉讼程序以及救济方式,普通法严格、稳定,衡平法灵活、创新,二者相辅相成的发展、碰撞与融合,才使得英国法律制度得到完善,成为英美法系的发源地。衡平法的地位一直是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规则,无论是最初的产生,还是后来的冲突与融合,衡平法都难以替代普通法的主导地位,总而言之,衡平法的发展历程是吸收了多种因素的结果,它凭借自身的灵活衡平的特性,完善了普通法的救济方式的同时,促进了英国法律体系的变革与发展,直到现代21世纪,衡平法的发展依然创新而大胆,始终作为一支蓬勃的力量促进普通法的革新与英国整体法律体制的完善。
  注释:
  冷霞.英国早期衡平法概论——以大法官法院为中心.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1页.
  高桐.论英国衡平法的产生及其早期的发展.比较法研究.1987(2).第46页.
  李宝艳.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形成与发展.商品与质量.2010(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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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红海.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唐丹.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之比较研究——以救济方式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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