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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各方参与主体的利益存在着矛盾与冲突。不仅债权人与债务人、股东、雇员、社会利益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而且在债权人内部,不同性质的债权人,如优先重整债权人、有担保的重整债权人与无担保的重整债权人之间亦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为确保重整制度、维护社会利益的目标得以实现,不仅重整立法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重整司法也应坚持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