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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以人为本、维护和保障人权、保稳定、促和谐的司法救助制度,在实现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绝不应是法治社会的奢侈品,正义不应当迟到或者大费周章后才能获得。本文的主旨在于向世人昭示:为了避免正义的迟到与公平的缺失,有必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真正从“可见”的制度提升为“可靠”的救济和保障。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贫困人民的利益,而人民利益才是“法治”的最终归宿。
关键词:法治社会;法律援助制度;援助队伍;经费保障
一、法治社会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关系
(一)法治社会
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了解的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二)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①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特别是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现,(法律援助与法治社会关系的论述)被誉为贫困者的“诺亚方舟”、法律界的“希望工程”。
(三)法治社会与法律援助之间的关系
有人说,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繁荣程度,要看它的证券市场;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完善水平,就要看它的法律援助制度。在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首先关注的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1.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
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法定权利得以实现而不致成为空中楼阁,它能够保证让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因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终极关怀,是“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济机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护公民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②
2.法律援助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保障公民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之影响,获得其他有支付能力的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服务,平等地行使诉讼等权利;另一方面就是使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程序正当化,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避免不公正情况的出现。司法公正使社会成员信任法律从而更加遵守法律,遵纪守法法治社会的具体体现。
3.法律援助是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暴露,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群众因经济原因或法律意识薄弱同时又没享受到必要法律援助,而使事件未能在法律范围内解决而产生社会不和谐之音。因为弱势群体得不到社会救济,不能得到法律帮助,遇到问题就有可能铤而走险,甚至运用暴力手段来获取心理平衡,这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法律援助作用的充分发挥能使上述事件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避免社会冲突与动荡,达到和谐社会“安定有序”之要求。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形成与发展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自 1994 年由司法部首倡,开始在一些经济基础较好,法律服务水平较高的城市、如北京、广州、武汉等城市展开试点,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改革的新模式。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步有关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至此,中国法律援助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从单一到多层次,完成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阶段,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该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的主要内容,分别是政府责任性、多元参与性、无偿性、受援案件的广泛性以及援助义务的强制性等。201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刑诉法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并且提供援助的时间提前,这对于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体现程序正义,促进实体公正,都将产生重大的意义。新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修改,表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又一次取得重大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对社会公平的关注和对社会和谐目标的追求。然而,在随着法律援助制度广泛深入实施的同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已无法满足广大民众现实的渴求。可以说,它的发展是滞后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的。
(二)法治社会视阈中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迅速发展的法律援助事业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与社会的需要相比,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依然十分突出;资金短缺、人才匮乏、也成为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③我国法律援助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散见于《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司法部等国家各有关部门的规定中,相互之间缺乏协调。而且立法规格较低,最高立法层次仅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立法体系混乱的现状与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之间差距甚大,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必须要面对、解决的问题。
二是法律援助需求远远大于供给,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是法律援助在司法实践中仍处于“供不应求”的境地,远不能满足法治建设、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是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法律援助条例》并未规定财政拨款的具体数额,也缺乏相应的实施办法,只是笼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由于地区的办案数量较多,加之援助中心人员不足,需要聘请律师值班,还是支付办案补贴,因而导致每个案件的案件补贴在扬州属于较低标准,法律援助经费相当紧缺。如果办案律师遇到跨区取证、复印材料等问题时,甚至是办案人员自掏腰包,垫付相关费用,援助人员的积极性受到挫伤,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与效果。
四是接受法律援助的标准过高。中国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时,主要参考两个标准:一是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某地区法援中心执行的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倍;二是案件证明标准,即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是获得法律援助的前提。但这两个标准有失偏颇。就经济困难标准来说,家庭人均月收入略微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的情况,也可能因为衣食住行等日常开支或生病、教育等大额费用而陷入经济紧张的境地。就案件证明标准来看,当事人需要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这对于普通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来说,无疑是个过分的要求,他们很多时候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而无法自证其受损的状况以及这种受损与加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正是他们需要接受援助的理由,而法律确定的受援标准却对这种正当的权利需求视而不见,这完全背离了法律援助的基本精神。因此,从满足需要的角度出发,现有的受援标准必须降低,以涵盖更多的潜在受援人群。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援助立法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必须做到立法先行。首先,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规定应该在我国的宪法当规定,这样才能提升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位阶。其次,应当逐步完成各项立法的修改和重订工作,将相关制度具体化、规范化,为统一立法奠定基础。最后,改变法律援助制度散见于各部门法的现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基本立法的高度,明确法律援助的责任、性质及其动态运作过程。
(二)建设法律援助队伍,提升法律援助供给能力
法律援助工作专业性较强,因此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法律援助者必须具有相应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此时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就应当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明确其所承担的法律援助的基本义务,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发展成为更加职业化、系统化、效率化的工作。
(三)从广度和深度上的拓宽法律援助客体和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判断经济困难的基本界限,但不能成为唯一界限.要根据实情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使有需要的贫弱群体更好的获得法律援助。
就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而言,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的事项范围包括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含行政)法律援助。在现如今这个社会矛盾纠纷激化多变的状态下,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需要作出适当的扩展。只有更大范围的为弱者提供更广泛的法律服务,才有可能尽量的减少社会上“权力短板”的存在,进一步实现公平公正。
(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元支撑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
为了解决法律援助经费短缺问题,政府必须承担首要职责。但是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法律援助需求巨大,全部依靠政府是不现实的,因此法律援助的经费筹集渠道应该多元化,进一步争取社会资金支持,建立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指当受援助的当事人因胜诉或由于受到援助的原因而使其经济状况有实质性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费用,或在发生法律纠纷时由保险公司承担法律援助费用的制度。
四、小结
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正如 201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所承诺的那样“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援助制度则是这样一个信息快速传播,民意波澜壮阔的时代中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那把重要且必要尚方宝剑。
注释:
①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6页。
②包毅:《法律援助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载《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③胡玉霞:《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江淮论坛》2007 年第3期,第75页。
关键词:法治社会;法律援助制度;援助队伍;经费保障
一、法治社会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关系
(一)法治社会
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了解的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二)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①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特别是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现,(法律援助与法治社会关系的论述)被誉为贫困者的“诺亚方舟”、法律界的“希望工程”。
(三)法治社会与法律援助之间的关系
有人说,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繁荣程度,要看它的证券市场;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完善水平,就要看它的法律援助制度。在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首先关注的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1.法律援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
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法定权利得以实现而不致成为空中楼阁,它能够保证让每一位社会成员不因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终极关怀,是“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济机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护公民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②
2.法律援助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法律援助保障司法公正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保障公民不受经济困难等因素之影响,获得其他有支付能力的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服务,平等地行使诉讼等权利;另一方面就是使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程序正当化,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避免不公正情况的出现。司法公正使社会成员信任法律从而更加遵守法律,遵纪守法法治社会的具体体现。
3.法律援助是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暴露,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群众因经济原因或法律意识薄弱同时又没享受到必要法律援助,而使事件未能在法律范围内解决而产生社会不和谐之音。因为弱势群体得不到社会救济,不能得到法律帮助,遇到问题就有可能铤而走险,甚至运用暴力手段来获取心理平衡,这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法律援助作用的充分发挥能使上述事件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避免社会冲突与动荡,达到和谐社会“安定有序”之要求。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形成与发展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自 1994 年由司法部首倡,开始在一些经济基础较好,法律服务水平较高的城市、如北京、广州、武汉等城市展开试点,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改革的新模式。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步有关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至此,中国法律援助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从单一到多层次,完成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阶段,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该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的主要内容,分别是政府责任性、多元参与性、无偿性、受援案件的广泛性以及援助义务的强制性等。201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刑诉法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并且提供援助的时间提前,这对于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体现程序正义,促进实体公正,都将产生重大的意义。新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修改,表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又一次取得重大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对社会公平的关注和对社会和谐目标的追求。然而,在随着法律援助制度广泛深入实施的同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已无法满足广大民众现实的渴求。可以说,它的发展是滞后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的。
(二)法治社会视阈中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迅速发展的法律援助事业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与社会的需要相比,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依然十分突出;资金短缺、人才匮乏、也成为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③我国法律援助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层次不高,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散见于《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司法部等国家各有关部门的规定中,相互之间缺乏协调。而且立法规格较低,最高立法层次仅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立法体系混乱的现状与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之间差距甚大,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必须要面对、解决的问题。
二是法律援助需求远远大于供给,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是法律援助在司法实践中仍处于“供不应求”的境地,远不能满足法治建设、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是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法律援助条例》并未规定财政拨款的具体数额,也缺乏相应的实施办法,只是笼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由于地区的办案数量较多,加之援助中心人员不足,需要聘请律师值班,还是支付办案补贴,因而导致每个案件的案件补贴在扬州属于较低标准,法律援助经费相当紧缺。如果办案律师遇到跨区取证、复印材料等问题时,甚至是办案人员自掏腰包,垫付相关费用,援助人员的积极性受到挫伤,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与效果。
四是接受法律援助的标准过高。中国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时,主要参考两个标准:一是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某地区法援中心执行的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倍;二是案件证明标准,即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是获得法律援助的前提。但这两个标准有失偏颇。就经济困难标准来说,家庭人均月收入略微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的情况,也可能因为衣食住行等日常开支或生病、教育等大额费用而陷入经济紧张的境地。就案件证明标准来看,当事人需要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这对于普通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来说,无疑是个过分的要求,他们很多时候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而无法自证其受损的状况以及这种受损与加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正是他们需要接受援助的理由,而法律确定的受援标准却对这种正当的权利需求视而不见,这完全背离了法律援助的基本精神。因此,从满足需要的角度出发,现有的受援标准必须降低,以涵盖更多的潜在受援人群。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援助立法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必须做到立法先行。首先,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规定应该在我国的宪法当规定,这样才能提升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位阶。其次,应当逐步完成各项立法的修改和重订工作,将相关制度具体化、规范化,为统一立法奠定基础。最后,改变法律援助制度散见于各部门法的现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基本立法的高度,明确法律援助的责任、性质及其动态运作过程。
(二)建设法律援助队伍,提升法律援助供给能力
法律援助工作专业性较强,因此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法律援助者必须具有相应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此时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就应当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明确其所承担的法律援助的基本义务,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发展成为更加职业化、系统化、效率化的工作。
(三)从广度和深度上的拓宽法律援助客体和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判断经济困难的基本界限,但不能成为唯一界限.要根据实情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使有需要的贫弱群体更好的获得法律援助。
就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而言,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的事项范围包括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含行政)法律援助。在现如今这个社会矛盾纠纷激化多变的状态下,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需要作出适当的扩展。只有更大范围的为弱者提供更广泛的法律服务,才有可能尽量的减少社会上“权力短板”的存在,进一步实现公平公正。
(四)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元支撑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
为了解决法律援助经费短缺问题,政府必须承担首要职责。但是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法律援助需求巨大,全部依靠政府是不现实的,因此法律援助的经费筹集渠道应该多元化,进一步争取社会资金支持,建立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法律援助分担费用制度,指当受援助的当事人因胜诉或由于受到援助的原因而使其经济状况有实质性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偿还部分费用,或在发生法律纠纷时由保险公司承担法律援助费用的制度。
四、小结
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正如 201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所承诺的那样“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援助制度则是这样一个信息快速传播,民意波澜壮阔的时代中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那把重要且必要尚方宝剑。
注释:
①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6页。
②包毅:《法律援助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载《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③胡玉霞:《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江淮论坛》2007 年第3期,第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