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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儿童从接受教育到受教育权利确权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兼具有“客观法”和“主观权利”的双重属性,“客观法”属性规定了国家作为权利相对人对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义务”,“主观权利”属性衍生为“自由权”属性和“社会权”属性,对应的是国家对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尊重义务”和“给付义务”。以儿童“人权”为轴心,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是生活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