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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恶意透支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近年来在我国的犯罪率迅速上升。2009 年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追诉恶意透支问题进行了规定。本文立足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至2014年受理审查起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的分析,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提出目前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与困惑,并针对这些问题提供对应的解决思路,以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目的
一、前言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鉴于上述行为犯罪数量及篇幅原因,本文仅将信用卡恶意透支作为研究对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括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贷记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仅仅存取款功能的普通银行卡(借记卡)。
二、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信用卡诈骗罪数据统计、分析
2012年至2014年,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审查起诉阶段)58案60人,其中2012年受理6案6人,2013年受理9案9人,2014年受理43案45人。从中不难发现,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案率呈明显上升趋势。
三、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原因分析
(1)嫌疑人方面的原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一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他们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透支;或透支后对银行催收不以为然,拒不还款。
(2)银行方面的原因。银行未能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审核流于形式化。实践中,有些持卡人直到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得知恶意透支属于刑事犯罪[2]。
四、实践中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主观上要求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根据《两高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系认定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前提条件。按照刑事司法证明的一般规律,推定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证明方式,推定的适用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出入甚至严重不符。[3]
(二)计算透支数额的问题
《两高解释》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三)银行催收程序是否规范的问题
《两高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可认定为恶意透支,也就是说发卡行两次催收是恶意透支构罪的必要条件。
如何认定两次催收?有无时间间隔的要求?银行催收记录显示很多催收系无效催收。我们认为,该两次催收应当系有效催收,即能够实际将催收信息送达持卡人的催收,且应规定一定的时间间隔。否则不利于合法持卡人及其他还款主体积极筹措还款,进而影响发卡银行自身利益和信用卡业务的良性开展,同时也不符合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4]另外,银行催收过程如果不规范,也会存在选择性报案的情况发生。
(四)对恶意透支打击过重的问题
目前法律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的处罚较为严厉,打击过重。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恶意透支1万元达到立案标准,10万元达到数额巨大,起刑点就是五年有期徒刑。而且根据《两高解释》第六条,对于达到数额巨大,即使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也只能从轻处罚。相对于盗窃罪,盗窃10万元的量刑是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
五、解决问题的思路
目前,信用卡的使用人群越来越广,信用卡在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对上述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金融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注重风险防控,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通过大量的案件,我们认识到恶意透支行为犯罪的持续上升,与银行的审核的形式化有很大的关系,加强银行自身的管制,提高对银行自身的要求,以及加强银行在信用卡的申请、使用、还款等环节的监督刻不容缓。
(二)严格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前文已经说到,很多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依据持卡人客观行为的推定。作为推定基础的事实必须经过严格的筛选,确保内容真实可靠。
(三)银行切实履行被害人義务,按照法律规定固定、提供证据,准确计算透支金额
银行作为案件的被害人,应切实履行被害人义务。在催收方面,银行催收人员不能为了尽快使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而多次催收,应当注重催收间隔,给持卡人相应的筹款时间。银行在还款期限届满第一次催收后,应该有不少于15天的间隔期。
(四)结合案情,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我们在严厉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同时,也要结合案情,依据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主观恶性、损害结果,切实履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六、结语
信用卡作为当今经济社会最普遍的金融工具和支付手段,以其便捷的功能和超前的消费理念赢得了人们青睐,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只有不断规范银行信用卡管理,完善恶意透支犯罪构成要件及相关司法解释,才能防范和减少恶意透支犯罪,体现罪刑相适应,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为信用卡业务的良性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制条件。
参考文献:
[1]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2013年9月第3版,第626页.
[2]任景慧.《信用卡恶意透支问题研究》.载于《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24卷第3期,第51页.
[3]张熙艳.《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贵州民族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4]任恺.《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司法认定问题探析—尤以实际用卡人与持卡人不一致的情形为主要关注点》.吉林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0页.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目的
一、前言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鉴于上述行为犯罪数量及篇幅原因,本文仅将信用卡恶意透支作为研究对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括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贷记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仅仅存取款功能的普通银行卡(借记卡)。
二、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信用卡诈骗罪数据统计、分析
2012年至2014年,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审查起诉阶段)58案60人,其中2012年受理6案6人,2013年受理9案9人,2014年受理43案45人。从中不难发现,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发案率呈明显上升趋势。
三、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原因分析
(1)嫌疑人方面的原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一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他们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透支;或透支后对银行催收不以为然,拒不还款。
(2)银行方面的原因。银行未能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审核流于形式化。实践中,有些持卡人直到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得知恶意透支属于刑事犯罪[2]。
四、实践中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主观上要求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根据《两高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系认定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前提条件。按照刑事司法证明的一般规律,推定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证明方式,推定的适用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出入甚至严重不符。[3]
(二)计算透支数额的问题
《两高解释》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三)银行催收程序是否规范的问题
《两高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可认定为恶意透支,也就是说发卡行两次催收是恶意透支构罪的必要条件。
如何认定两次催收?有无时间间隔的要求?银行催收记录显示很多催收系无效催收。我们认为,该两次催收应当系有效催收,即能够实际将催收信息送达持卡人的催收,且应规定一定的时间间隔。否则不利于合法持卡人及其他还款主体积极筹措还款,进而影响发卡银行自身利益和信用卡业务的良性开展,同时也不符合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4]另外,银行催收过程如果不规范,也会存在选择性报案的情况发生。
(四)对恶意透支打击过重的问题
目前法律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的处罚较为严厉,打击过重。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恶意透支1万元达到立案标准,10万元达到数额巨大,起刑点就是五年有期徒刑。而且根据《两高解释》第六条,对于达到数额巨大,即使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也只能从轻处罚。相对于盗窃罪,盗窃10万元的量刑是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
五、解决问题的思路
目前,信用卡的使用人群越来越广,信用卡在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对上述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金融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注重风险防控,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通过大量的案件,我们认识到恶意透支行为犯罪的持续上升,与银行的审核的形式化有很大的关系,加强银行自身的管制,提高对银行自身的要求,以及加强银行在信用卡的申请、使用、还款等环节的监督刻不容缓。
(二)严格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前文已经说到,很多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依据持卡人客观行为的推定。作为推定基础的事实必须经过严格的筛选,确保内容真实可靠。
(三)银行切实履行被害人義务,按照法律规定固定、提供证据,准确计算透支金额
银行作为案件的被害人,应切实履行被害人义务。在催收方面,银行催收人员不能为了尽快使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而多次催收,应当注重催收间隔,给持卡人相应的筹款时间。银行在还款期限届满第一次催收后,应该有不少于15天的间隔期。
(四)结合案情,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我们在严厉打击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同时,也要结合案情,依据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主观恶性、损害结果,切实履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六、结语
信用卡作为当今经济社会最普遍的金融工具和支付手段,以其便捷的功能和超前的消费理念赢得了人们青睐,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只有不断规范银行信用卡管理,完善恶意透支犯罪构成要件及相关司法解释,才能防范和减少恶意透支犯罪,体现罪刑相适应,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为信用卡业务的良性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制条件。
参考文献:
[1]张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2013年9月第3版,第626页.
[2]任景慧.《信用卡恶意透支问题研究》.载于《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24卷第3期,第51页.
[3]张熙艳.《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贵州民族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4]任恺.《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司法认定问题探析—尤以实际用卡人与持卡人不一致的情形为主要关注点》.吉林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