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之一的徇私枉法行为是有可能发生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而法律是社会的屏障之一,当且仅当它被适用时,这到屏障才会起到现实的作用。如果说守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对现行实证法秩序的一种根本否定的话,那么也就可以从社会学和法理学等方面探究国家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行为的预防机制问题,从而以主体间性为视角而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真正地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并为法治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