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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公司法的实施,对于我国企业资本管理与运营发展都是符合现代化制度要求的,新公司法维护了公司之间的公平发展环境与公平竞争的机会,对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助于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改善公司资本价值。新公司法的实行,在企业成本运营、资本筹集、利润分配等方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力,导致了公司的新发展动力,产生了更加强大的竞争,控制了风险与报酬的比例,保证了企业稳定的发展动力。
关键词 新公司 环境 公司成本 经营
我国的新公司法是在200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这一法律的实施对不断完善公司的法律制度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不仅提高了我国公司与世界其他公司之间的竞争力,还有效的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新公司法环境下,我国企业在近一步发展的过程中得到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构建完善的公司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改变了传统过于落后的管理制度,对保证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以及提高市场效率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会对公司的成本经营问题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对企业筹资管理的影响
在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之后,首先就是会对企业的筹资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成立新公司的门槛降低,旧公司的筹资难度增加
在旧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要想注册一家公司,那么最少也要有十万元的资金,如果想要注册一家生产型的公司,那么最少就是要有五十万的资金。这就导致很多投资者,尤其是那些准备创业的年轻人,他们虽然有创业的想法,但却很难筹集到如此多的资金。即使有些投资者能够拿出这么多的资金,可是在与人合作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定的担心与顾虑。而新公司法中,对这一问题做了明确的修改,降低了成立公司的门槛,旧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根据不同产业规定最低注册资金的条款已经不存在了,而是统一规定最低三万元的资本就可以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在两年之内缴清就可以,在新公司法中还加入了一人也可以成立公司这一条款,这些都让公司的成立变得更加简单、方便。所以,在新公司法环境下,导致部分竞争能力较差或者是没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旧公司在遇到经营困难这一状况的时候很难筹集到资金。多数投资者宁愿自己成立一家新的公司,也不愿将资金投入到一家发展前景不明确的旧公司中去,这就导致很多的旧公司筹资难度增加,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继续生存。
(二)分期出资改变了内外资企业不平等的竞争环境
新的公司法中,不仅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而且还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清,这就有效的改变了内外资企业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在旧的公司法中,内资企业要想注册公司必须要一次性缴清所有注册资金,这样不仅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造成大量资金闲置。而外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注册的时候却可以进行分期出资,这种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内资企业的近一步发展。
(三)筹资行为要求更加规范
在新的公司法中,对企业的筹资行为要求更加规范,如果负责进行资产评估、验资以及验证的相关机构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评估结果或者是验证信息不实等违法行为的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仅要没收其非法所得,还要对其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是其非法所得的一倍到五倍之间,而且相关的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这一机构停业,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以及直接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如果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还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除了那些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一般是在评估或者是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之内。在新公司法中的这些规定,必然会让那些负责资产评估等工作的机构在处理相关程序的过程中更加的小心谨慎,避免由于工作疏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四)拓宽了风险资金的市场范围
由于新公司法环境下的公司成立门槛降低,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创业的道路,这就导致中小企业的数目不断增加,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风险资金的市场范围也得到了拓宽,由传统的基金、股票等渠道转变到了这一新的市场,尤其是那些有关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小企业。
二、对投资成本管理的影响
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还会对企业的投资成本管理产生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知识产权的项目将会快速应用于生产
在新公司法中对股东的出资内容进行了扩充,不仅包含传统的货币出资,还可以用一些能够用货币评估同时可以进行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一些实物。这一新规定的实施有效的提高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巨大价值,对促进知识产权项目在生产中的应用提够了良好的法律环境。由于新公司法中对公司成立资本的降低,给那些拥有先进技术却资金不足的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创业平台,这样就能够将这些新技术、新发明快速的应用于生产,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二)大型投资项目更加注意长效性、先进性
一般来说,选择大型投资项目应该具备的基本特征是:企业的高成长性、产品的高科技含量和专业、敬业的管理队伍。这几个特征决定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率。新公司法的修改,大大地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从而拉动了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新技术、新产品必将替代那些技术、设备都比较陈旧落后的企业产品。由此可见,具有高成长性、产品的高科技含量的企业将更受投资者的重视。
(三)企业投资的风险将大大增加
一般地讲,投资少、投资风险就小,投资收益比较低且固定;投资规模大,投资风险大,投资收益比较高且不确定大,二者之间的决策选择,要受决策人风险偏好程度和投资的额度影响。对于企业内部投资而言,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产品的生产周期将大大缩短,产品寿命也将受到严重的冲击,高新科技产业将冲击市场竞争的秩序,企业的内部投资建设将进一步加大了风险。对企业外部投资而言,新公司法中不再对企业对外投资的金额有所限制,提高了企业进行投资的自由决策权,这就导致部分风险偏好者或者是想得到更高收益的投资者加大对外投资力度,投资风险不断加大。 三、对营运资金管理的影响
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后,除了会企业的筹资管理以及投资成本管理产生影响,还会对企业的营运资金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管理出效益会得到充分体现
原公司法的缺陷之一在于重管制,轻自治。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管的太多。现代公司法的定位不是管制公司,而是帮助公司提高经营绩效。鉴于公司的旺盛生命力源于公司与股东自治,本着相信市场和商人的智慧、对公司和股东友善的理念,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自由、民主和权利,大幅减少了行政权和国家意志对公司经营的不必要干预。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是公司章程自治。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设计。
(二)利润分配更加尊重所有者的意志
在对利润进行分配在这一方面内容,新公司法中也做了一定的修改,变得更加尊重所有者的意志。旧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要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而新公司法中,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有股东们进行自主协商,不一定必须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例如一个股东如果只有10%的比例出资,但也可以享受20%的股权,具体内容可以由股东们自己决定,不再进行强制的法律干预。
(三)盈余分配成为调动各利益关系人积极性的有力手段
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这说明,企业股东为了实现其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可以充分利用盈余分配这个有力的工具,调动各利益关系人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袁太芳,郑耀良.新公司法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02:20-22.
[2]程艳丽.探析资本在新公司法下的角色[J].科技创新导刊.2011.01:12-14.
[3]张文艳.浅析新公司法对企业的经营转变[J].首席财务官.2011.02:120-122.
[4]肖盈旭.试论新《公司法》制度创新[J].企业经济.2010.04:44-46.
[5]戴国庆.试论新公司法是推动企业制度创新的利器[J].冶金管理.2008.12:120-124.
(作者单位: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关键词 新公司 环境 公司成本 经营
我国的新公司法是在200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这一法律的实施对不断完善公司的法律制度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不仅提高了我国公司与世界其他公司之间的竞争力,还有效的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新公司法环境下,我国企业在近一步发展的过程中得到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构建完善的公司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改变了传统过于落后的管理制度,对保证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以及提高市场效率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会对公司的成本经营问题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对企业筹资管理的影响
在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之后,首先就是会对企业的筹资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成立新公司的门槛降低,旧公司的筹资难度增加
在旧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要想注册一家公司,那么最少也要有十万元的资金,如果想要注册一家生产型的公司,那么最少就是要有五十万的资金。这就导致很多投资者,尤其是那些准备创业的年轻人,他们虽然有创业的想法,但却很难筹集到如此多的资金。即使有些投资者能够拿出这么多的资金,可是在与人合作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定的担心与顾虑。而新公司法中,对这一问题做了明确的修改,降低了成立公司的门槛,旧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根据不同产业规定最低注册资金的条款已经不存在了,而是统一规定最低三万元的资本就可以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在两年之内缴清就可以,在新公司法中还加入了一人也可以成立公司这一条款,这些都让公司的成立变得更加简单、方便。所以,在新公司法环境下,导致部分竞争能力较差或者是没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旧公司在遇到经营困难这一状况的时候很难筹集到资金。多数投资者宁愿自己成立一家新的公司,也不愿将资金投入到一家发展前景不明确的旧公司中去,这就导致很多的旧公司筹资难度增加,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继续生存。
(二)分期出资改变了内外资企业不平等的竞争环境
新的公司法中,不仅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而且还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清,这就有效的改变了内外资企业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在旧的公司法中,内资企业要想注册公司必须要一次性缴清所有注册资金,这样不仅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造成大量资金闲置。而外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注册的时候却可以进行分期出资,这种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内资企业的近一步发展。
(三)筹资行为要求更加规范
在新的公司法中,对企业的筹资行为要求更加规范,如果负责进行资产评估、验资以及验证的相关机构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评估结果或者是验证信息不实等违法行为的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仅要没收其非法所得,还要对其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是其非法所得的一倍到五倍之间,而且相关的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这一机构停业,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以及直接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如果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还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除了那些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一般是在评估或者是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之内。在新公司法中的这些规定,必然会让那些负责资产评估等工作的机构在处理相关程序的过程中更加的小心谨慎,避免由于工作疏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四)拓宽了风险资金的市场范围
由于新公司法环境下的公司成立门槛降低,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创业的道路,这就导致中小企业的数目不断增加,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风险资金的市场范围也得到了拓宽,由传统的基金、股票等渠道转变到了这一新的市场,尤其是那些有关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小企业。
二、对投资成本管理的影响
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还会对企业的投资成本管理产生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知识产权的项目将会快速应用于生产
在新公司法中对股东的出资内容进行了扩充,不仅包含传统的货币出资,还可以用一些能够用货币评估同时可以进行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一些实物。这一新规定的实施有效的提高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巨大价值,对促进知识产权项目在生产中的应用提够了良好的法律环境。由于新公司法中对公司成立资本的降低,给那些拥有先进技术却资金不足的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创业平台,这样就能够将这些新技术、新发明快速的应用于生产,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二)大型投资项目更加注意长效性、先进性
一般来说,选择大型投资项目应该具备的基本特征是:企业的高成长性、产品的高科技含量和专业、敬业的管理队伍。这几个特征决定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率。新公司法的修改,大大地提高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从而拉动了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新技术、新产品必将替代那些技术、设备都比较陈旧落后的企业产品。由此可见,具有高成长性、产品的高科技含量的企业将更受投资者的重视。
(三)企业投资的风险将大大增加
一般地讲,投资少、投资风险就小,投资收益比较低且固定;投资规模大,投资风险大,投资收益比较高且不确定大,二者之间的决策选择,要受决策人风险偏好程度和投资的额度影响。对于企业内部投资而言,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产品的生产周期将大大缩短,产品寿命也将受到严重的冲击,高新科技产业将冲击市场竞争的秩序,企业的内部投资建设将进一步加大了风险。对企业外部投资而言,新公司法中不再对企业对外投资的金额有所限制,提高了企业进行投资的自由决策权,这就导致部分风险偏好者或者是想得到更高收益的投资者加大对外投资力度,投资风险不断加大。 三、对营运资金管理的影响
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后,除了会企业的筹资管理以及投资成本管理产生影响,还会对企业的营运资金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管理出效益会得到充分体现
原公司法的缺陷之一在于重管制,轻自治。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管的太多。现代公司法的定位不是管制公司,而是帮助公司提高经营绩效。鉴于公司的旺盛生命力源于公司与股东自治,本着相信市场和商人的智慧、对公司和股东友善的理念,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尊重公司与股东的自治、自由、民主和权利,大幅减少了行政权和国家意志对公司经营的不必要干预。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是公司章程自治。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设计。
(二)利润分配更加尊重所有者的意志
在对利润进行分配在这一方面内容,新公司法中也做了一定的修改,变得更加尊重所有者的意志。旧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要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而新公司法中,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有股东们进行自主协商,不一定必须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例如一个股东如果只有10%的比例出资,但也可以享受20%的股权,具体内容可以由股东们自己决定,不再进行强制的法律干预。
(三)盈余分配成为调动各利益关系人积极性的有力手段
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这说明,企业股东为了实现其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可以充分利用盈余分配这个有力的工具,调动各利益关系人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袁太芳,郑耀良.新公司法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02:20-22.
[2]程艳丽.探析资本在新公司法下的角色[J].科技创新导刊.2011.01:12-14.
[3]张文艳.浅析新公司法对企业的经营转变[J].首席财务官.2011.02:120-122.
[4]肖盈旭.试论新《公司法》制度创新[J].企业经济.2010.04:44-46.
[5]戴国庆.试论新公司法是推动企业制度创新的利器[J].冶金管理.2008.12:120-124.
(作者单位: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