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完善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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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该项制度符合诉讼目前的需求和未来发展的规律,且具有一定的指向性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与理论意义。但是,因为我国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问题,同时,在制度设置中也存在着一些失误,这些失误可能会导致执法人员在具体操作中出现略微的偏差,从而导致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内在价值无法得到真正的体现与发挥。本文就刑事不起诉制度进行略微的分析,针对目前的现状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不起诉制度;缺陷;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342-01
  
  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得到了通过,意味着刑事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将得到全面的推广,同时,修正案还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的权利,同样是我国法律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我国法治的进一步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缺陷分析
  (一)法定不起诉的设置不周密
  我们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到,法律的条款对适用于绝对不起诉的条件进行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当司法机关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构成犯罪事实,本应作出绝对不起诉的情况,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只能将案件重新退回公安机关进行撤案,不仅造成了司法、执法程序的颠倒,还影响了诉讼工作的效率,给当事人和相关单位造成不小的损失。
  (二)缺乏外部的监督机制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不起诉的监督主要有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和侦查机关的复议、复核,但这只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机制,没有相应的外部监督,导致这种监督与制约机制并没有很好的起到纠正失误的效果,以达到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的目的。
  二、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完善策略分析
  (一)扩大法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到目前为止,刑事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通常都有他独特的诉讼模式,就是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六种不起诉的法定状况,可是,事实上,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列举的情况也并不完全,法律条款中概括式规定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不够清晰,在立法上存在着许多漏洞与欠缺。笔者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认为可以适度扩大法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1、当事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根本无法构成犯罪事实,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事件,亦或者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案件本身并没有太多的关联性,也就是说,涉嫌犯罪行为根本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本身也不具备做案动机。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的有罪性质以及依法应当受到的犯罪惩罚,由于新的法律修正案的出现,被及时排除。3、还有一些案件,法官已经给予了明确的判决,此时,就可以省略使用刑事不起诉。
  (二)增设暂缓起诉制度
  暂缓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案件本身的发展,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起诉,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规定的义务。启动这项制度,需要几个条件,一是具备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二是案件本身的发展需要。我国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在司法实践中率先使用暂缓起诉进行改革。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和相关的法律理论都一致认为,暂缓起诉制度仅仅是适用于特殊的群体,如没钱请律师、本身是五保户、或者是农民工,这些群体都属于弱势群体,当初设置暂缓起诉制度就是针对这一人群,但是我们都知道,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因为你是弱势群体而法外开恩,也不能因为他有特殊关系而区分对待,所以,暂缓起诉作为一项法律执行的制度来设计,在适用原则上应当不同的群人不同的人都是一律平等,无行为主体方面的严格限制,凡是符合条件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应适用,而不应仅局限于特定群体。
  (三)取消存疑不起诉,完善诉讼终止制度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常常有这样的一种情况,检察机关在进行案件的审查时,经常性的会发现证据不足,无法进行起诉,而这时,法律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的规定,使得案件一拖再拖,影响了案件的判决。所以,刑事诉讼中应当取消存疑不起诉制度,避免刑事诉讼的进程发生阻断。
  (四)借鉴并确立准起诉制度
  目前而言,中国的起诉制度仍然不够全面,通常需求法进行审查以后,才能对案件进行裁定并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这种做法体现了对被害人的利益和愿望慎重对待的态度,也对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予以适当尊重。
  在我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中,在被害人就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相关制度中增设了过滤机制,即被害人不能够对检察机关直接提起自诉,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应当由法院指定相应的律师或者由法院批准由被害人委托的律师担当公诉,同时,被害人也有一定的权力向人民法院提出再次起诉的申请。
  (五)建立不起诉的听证制度
  针对我国不起诉缺乏相关监督的现状,笔者以为必须要设立不起诉听证制度。在刑事不起诉时,被不起诉人或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或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公安机关必须召开不起诉听证会,公开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听取公安机关及其案发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的意见与想法。通过建立不起诉听证制度,增强社会参与性,增加其透明度,加强对不起诉权的般督和制约,确保不起诉权正确行使。
  结束语:刑事不起诉制度,在现代公诉制度体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体现和发挥了是现代公诉权的一项重要职能,同时,刑事不起诉制度对于保障法官公平公正以及有效实现诉讼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与理论意义。
  同时,针对目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给出一些考量建议,这些建议如果能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案件处理程序中得到应用,将会有效的解决法定不起诉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凸现出来的矛盾和漏洞,这样不仅解决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困难,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行法定不起诉制度的不足,为正确实施法定不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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