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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土地征收的目的性要件和合法性基础,公共利益科学合理的法律界定对防止权力"寻租",保护有限耕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无论从实体的视角,还是程序的视角,我国法律对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规定都存在着许多缺陷。我们应当采取概括列举式的方法,由宪法的下位法对公共利益进行实体性质的界定,与此同时,完善对公共利益的审查、监督、救济等程序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