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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著述中,对司法一词的界定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合各种说法,司法独立可以被高度概括为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的有机结合。司法权的独立意味着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来说是独立的。司法权独立首先应体现为司法权地位独立,再次应显现为运作规律独立。司法机关在法治国家必须独立,因为司法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中最弱小的一个部门,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掌握社会的武力,立法部门不仅掌握财权,并且具有制定公民权利义务准则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