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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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民人格以及财产的各种权益都和个人信息紧密相关,经济发展进入网络时代后,侵犯个人信息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中的刑法保护便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对刑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同时提出完善措施,希望可以推动我国个人信息中的刑法保护提升。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侵犯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2-0054-02
  个人信息是进行社会行为的基础,保护个人信息便是保护隐私权。由于信息化的发展快速,利益相关团体众多,很多行业处于没有监管的状态,这样便造成信息外漏的问题。这些问题很多都无法依照民法规范进行处理。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开始增设相关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这些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重要的刑法依据。但我国的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学界分析、研究。
  一、公民个人信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内,个人信息主要是:“姓名、出生日期、认识记录、住址、照片、医疗记录、身份证号或者通过信息对照可以识别某人的信息。”公民的信息虽然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但从根本上而言,其依然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是识别公民身份的标准。这些和公民自身的身份、人格等都有密切的关系,从中可以看出公民信息中含有较高的利用价值,因此,掌握公民信息也代表掌握经济价值,这也是公民信息会遭到侵犯的重要原因。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的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在保护上隐患较大,因为许多企业和个人在工作中会掌握大量个人信息,这样便会导致监管出现漏洞。而且,很多企业和个人都是故意出卖信息,超出民法可以调整的范围,这时便要重视刑法的作用。但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个人信息范围没有明确
  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犯罪客体是公民对信息的所有权以及支配权,侵犯的是公民个人信息。刑法对个人信息没有明确规定,在原因中也是单单讲述为违反国家规定。刑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不能单纯依靠信息保护范围来区分,对范围的确认也不能简单沿用行政法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保护对象,在民法和刑法之内都要一致。现在很多公民信息遭到侵犯之后只是依据轻重不同进行保护,一直到“情节严重”时才会有刑法保护。因此公民信息的内涵以及外延在法律上一定要保证一致。
  (二)非法得到公民信息方式的多样化
  现在很多企业都有员工个人信息,在网络信息持续发展中,非法获得信息以及出售信息的成本逐渐减少降低,人们在无意识状态下会出现信息泄露。在生活中,支付方式在方便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也会为获取个人信息提供便利。现在移动网络发展迅速,通过无线网络获取他人手机通讯录以及型号等个人信息的事件日益增多。此外,网络舆论力量逐渐提升,也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关注的重点。很多公众人物的微博里,随意公开的一些照片便会引起讨论,成为社会热议。网络媒体也使得农民工、食品安全问题等得到全国性讨论,在产生良性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人肉搜索的问题。
  (三)罪名设置不合理
  我国现行刑法修正案中公民信息犯罪并不能依据主体以及行为的不同而确定犯罪差异,设置不同的罪名进行精细化量刑。但世界上已有一些国家将侵犯公民信息的犯罪以及各种犯罪方式进行细化。在美国隐私法中有骗取个人信息罪,以及官员和雇员泄露个人信息罪;韩国也有妨碍公共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罪以及泄露个人信息罪。
  (四)情节严重定义不明
  现在对情节严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在有关部门的文件中对情节严重有所判断,也从较多方面进行了概括,但是这些规定的专业度和详细度都有所欠缺。司法人员在对公民个人信息判定时只能通过自由裁量或者参考案例的方式进行,这样便造成每个地区的司法认定都有不同标准,对情节严重较难把握。
  三、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
  (一)明確个人信息的概念
  在对个人信息进行概念界定之前,一定要弄清楚个人信息和隐私之间的关系。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具有公开性,其对公民生活影响在很大情况下都与个人隐私不同,个人信息的范围很显然超出了隐私范围。但不能单纯认定个人信息具有公开性,同时这些也远远大于隐私。因此,不能简单认为个人信息有公开性,这些也无法构成犯罪。将这些和隐私分离后,也无法表达两者关系。
  现在很多国家以及地区在规定个人信息以及秘密犯罪中并没有对个人信息进行规范,规范中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早在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时便拥有违反法律的性质,同时也符合犯罪特征。但是我国并没有对侵犯行为进行规定,同时也没有建立统一和完善的刑法对接制度。
  (二)明确个人信息侵犯的认定
  不断完善侵犯行为的认定,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入刑的行为表述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个人信息的方式各种各样,并非仅有这几种,只要是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对公民造成危害的都要纳入犯罪。此外,还要对非法使用逐渐完善,例如“情节严重”的规定中并没有列出具体的实践标准,这导致司法机关在实践操作中十分困难。笔者认为,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标准:第一,多次侵犯公民信息;第二,侵犯较多信息;第三,侵犯信息也会给公民造成严重损失;第四,侵犯公民信息同时有较大获利。曾在网络上红极一时的“虐猫事件”中,事件当事人被网友人肉搜索,其个人家庭住址以及电话都遭到泄露,被网友威胁以及殴打,这些都是较为严重的情节。
  (三)建议非法利用个人信息入罪
  现行《刑法》中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上的重要缺陷便是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之间衔接的不够紧密,这就需要通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以该法作为刑法的前提。在现有研究中,由于“公民”一词使得保护范围太窄,在扩张之后理应将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人都纳入保护范围。但这样便会扭曲公民的法律定义,因此,可以删去公民一词,而且删去之后并不会造成逻辑冲突。现在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提升,对人权也更为重视,安宁权受到更多重视。各种非法使用信息,例如骚扰电话、短信等这些都在侵犯公民安全权。但是刑法并没有对此的严格规范,可以将非法利用信息的行为入罪,同时也要明确入罪的范围以及标准,这样才可以保证不会出现处罚范围的扩大。
  四、结语
  综合分析之后可以发现,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问题上虽然在持续完善,但是却依然没有及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前瞻性有限。因此,国家一定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通过不断研究,紧跟时代步伐进行调整和修补,确定好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以及范围,从而更好地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以及人民群众权益的维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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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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