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译文作者署名的编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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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为了帮助国内读者了解域外的文化与社会制度,越来越多的报刊开始登载外国作者的文章译文。这些译文开阔了国内读者的视野,促进了中外知识的交流,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内相关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和发展创造了条件。然而,由于有些译文作者和登载译文的编辑缺乏相应著作权意识,在译文的作者署名和译者署名问题上粗心大意,造成了日后产生法律纠纷的隐患。因此,对译文作者署名问题进行规范,是编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 署名的重要性与译文署名的特殊性
  
  在其所创作的文章上署名,是作者彰显其著作权之重要手段。因此报刊上绝大多数文章均是署名文章。文章的署名实际上应该包含两个部分:即作者的姓名及作者的身份介绍。这在两个方面表现了作者与文章的关系。其一,该文章是由作者独创的,即文章是作者自己经过独立的脑力劳动创造的。同时文章表现着作者自身的思想、感情和观点等内容。这些内容经过报刊的发表,使得读者可以了解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观点,从而可以作出评介。其二,更为重要的一点,在作品上署名,具有表达作者身份的作用。“作者的身份是基于创作这种客观事实而具备的一种身份,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任何手段也无法割断,而署名实际上是在作品上做一种标记(表示姓名),作者只有通过行使表示姓名的权利才能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否则,作者身份将永远是潜在的,不为人知的。”正因为如此,我国大多数学者均把“确认作者的身份”作为署名的本质。报刊编辑在编发相关文章时,首先要关注的就应该是作者之署名规范。尽量地表明作者身份是编辑工作的基本要求。
  在编辑工作中,在尊重作者署名权的基础上应尽量在作品中表示作者身份。首先是确定文章的来源作者,使得文章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能够有确定的获益者。良好的作品,在经济效益和社会评价方面都会给作者带来益处。比如在作者的评职、晋级等诸多方面,署名文章尤其是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文章就有重要作用。其次,有助于减少低质量文章的数量。通过署名确定文章的来源,也会间接减少低质量文章数量。因为,低质量的文章使得作者容易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影响其经济和社会双重效益。这样就使得作者在创作时会比较认真,创作出好作品。再次,在作品侵权的情形下,易于找到侵权者。如果某一作品是剽窃或抄袭之作,在该作品署名的情形下,由该侵权者承担主要责任。在编发文章时对作者及其身份信息的认真核对,有利于保护文章的创新性,防止作品侵权现象发生。
  与单纯国内作者所创作的文章相比,报刊译文的作者署名有一定的特殊性,编辑在编发译文时尤其要注意这种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在译文发表之时,其原文作者和演绎出译文的作者均享有署名权。经由翻译而产生的作品,系“演绎作品”。它们是从原作上派生的。这些作品同原作一样,应受到保护。但这种作品的作者行使版权时,不得损害原作者的版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署名权是著作权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因此,翻译者必须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可见,规范的译文必须存在两个署名,即原作者署名和翻译者署名。继而,在译文作者的表述当中需要明确著者和译者的身份。因此,译文的署名规范不同于单纯国内作者所创作文章的署名规范。探讨译文的署名规范,对于提高译文编辑质量,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二 确定译文作者署名规范之原则
  
  原则是指做某项事情的基本准则。确定译文作者署名规范的原则就是确定这种规范的基本准则。文章的作者与发表文章的报刊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两者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文章作者和报刊的活动均应遵循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条件。译文署名的编辑规范同样要建立在这种基础条件之上。笔者认为,以下几个原则是确定译文署名规范的基本原则:
  
  1 合法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名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规范尤其是著作权法规范;编辑在对文章进行把关和审查时也要首先审查作者署名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其中要审查的情况包括:①作者(包括原文作者和翻译者,下同)有否假冒他人署名,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②作者是否盗用他人姓名在自己做的文章上署名;③作者是否用笔名和匿名的方式假冒他人姓名,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④作者是否有转让署名的不合法的“枪手”行为;⑤作者完成职务行为的作品署名是否合法;等等。由于译文作者一般身居我国境外,获取我国报刊的几率较小,这给了一些有一定外语水平的抄袭者以可乘之机。有极个别“作者”,往往把国内读者尚不熟悉的外文作品,摘译或全文译成中文后,不署原文作者姓名也不将自己标注为译者,这侵犯了外国版权人的翻译权、署名权及复制权,是最严重的一种侵权行为。也有一些作者,未经原作者同意,只将自己标注为译者,不标注原文作者姓名,也是明显侵犯了原文作者的署名权,这些都需要在编辑时加以注意。
  
  2 协商同意原则
  报刊发表作者的译文,报刊与译文原作者与译文翻译者均形成了著作权使用的合同关系。而作者署名则是这一合同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同样要遵循自愿协商同意的原则。当编辑接受作者的原发稿件时,首先要审查作者的署名。如果作者署的是真名,并标明作者的真实身份,可以在理论上认为作者同意以其真名发表文章。译文却不同,由于译文原作者往往无条件与报刊直接联系,因此多是委托译者与杂志社直接联系。因此,报刊在编发译文时,需要审查的是译者是否得到了原作者的授权。一般情况下,只有译者得到原作者授权的文章,报刊才有权发表。编辑在审查原作者的授权情况时,也要同时审查原作者的授权署名情况。因为对于文章原作者而言,决定自己署名与否,决定自己署名方式(即署真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权)以及决定署名的排列方式(适用于多作者),或者在作品后续利用(改编、注释、整理)上的署名均构成作者署名权的内容。报刊编辑在编辑译文时要和译文译者核对这些情况,确认报刊有权发表此文,然后和译者协商一致,方可进一步进行编辑活动,而译者署名的确定则可依据国内其他原发作者的文章的编辑规范加以确定。只有报刊编辑、原文作者与译者协商一致,报刊发表译文的基本条件方为具备,也有益于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3 确定性原则
  人口的急剧增长使得社会上出现多人重名的现象。多人重名的现象对报刊文章的署名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适应此要求,目前绝大多数报刊在刊发作者文章的同时都要求作者附有 作者简介。这就是确定性原则在编辑署名中的体现。所谓确定性原则,就是指在编发某一作者文章时,应当在文章的适当位置标明该文的著作权属于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作者,尽量消除与作者同名同姓的人冒用作者名字获取著作权利益的机会的原则。署名权具有人身依附的特征,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而作者若只署名字不表明自己的身份,其作品被别人冒名获取利益的风险就会增大。这既不利于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也不利于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知识的进一步创新。所以编辑在编发文章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尽量提醒作者在作品中表明自己的身份。同样与原发文章有所区别的是,译文的作者也有两部分,一个是原作者,一个是翻译者。表明作者身份也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外作者的身份,二是国内作者的身份。对于国内作者,编辑有义务提醒其表明身份的重要性;对于国外作者,编辑有义务通过其代理人(一般是国内译者)提醒其表明作者身份的重要性。编辑通过如上工作,能尽量避免所发文章被别人冒用,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增强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三 译文作者署名的形式编辑规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一个成熟的报刊译文的署名应该包括下列内容:①原文作者姓名;②表明原文作者身份的表述;③译文作者姓名及表明译文作者身份的表述;④原发刊物或原文产生背景的标注。
  
  1 原文作者姓名
  原文作者在其所写作的文章上署名,所表明的是文章的内容和形式都是经由原文作者的智力劳动写作出来的,其思想、观点、内容、方式、方法等均由作者享有。更为值得关注的是,若某一作者发表多篇文章,由于作者的思想观点等内容在一定意义上有着逻辑上的自洽性,当阅读这些文章时,我们就会了解其理论架构,进而可以通过这批文章了解某一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现状的深层理论背景而不致发生偏差,从而以整体方式作为我们可以借鉴的理论资源。在译文编辑过程中应该认真核对原文作者署名,具有重要意义。
  
  2 表明原文作者身份的信息
  一般而言,规范的报刊译文大多包括表明原文作者身份的表述。不过在实践中,其表述方法各不相同。有以国籍为表述作者身份信息的手段的;有以作者供职单位为表述作者信息手段的;有以作者经历作为表述作者身份信息手段的;还有以作者代表作品为表述作者信息手段的。也有的是以上内容的综合性表述。笔者以为,对作者身份信息的表述,应以确定作者的唯一身份信息为基本目标,既不能过于复杂,也不能过于简单。据此思路,以国籍作为表述作者身份信息手段显然并不可取。这是因为国籍的涵盖面相对而言比较宽泛,在某一国内同名的人会有很多,无法以国籍为基准实现确定作者身份的目的。所以目前在国际期刊中,一般都不标注或很少标注作者国籍。当然,如果作者要求标注国籍,根据作者署名权自由的原则,应该在报刊上标注作者的国籍。值得注意的是,有少数编辑在编辑过程中依据作者所属学校或单位来判定作者的国籍,并在没有标注国籍的作者署名前标注作者的国籍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所以,国籍的标注不能起到确定作者身份的作用,因此审查国籍标注要以避免错误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以作者供职单位为表述作者身份信息的手段能够起到确认作者身份的作用。相对于国籍而言,作者供职单位(比如剑桥大学三一学院)涵盖面小,能够细化到确认作者身份的基本功能。以作者经历为表述作者身份手段的,要考察一下作者身份的唯一性,比如表述作者为“201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这个表述就是唯一的;而表述作者为“美国经济学家”,这个表述就是不唯一的,可能是大众性的,亦不可取。以作者代表作作为表述作者身份信息的手段,也要用唯一性原则加以判断。能够体现作者唯一身份信息的,就是合格的身份标注,不能提供作者唯一身份信息的标注也不可取。总之在译文编辑过程中,需要关注的表述作者身份信息的就是其唯一性或者说是特定性。
  
  3 译者姓名和表明译者身份的信息
  编辑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现象就是省略译者署名和表述译者身份的信息,这种现象也应当在编辑工作中尽量加以避免。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二条,实际上翻译人自然享有翻译作品的署名权。倘若在作者没有明示放弃署名权的情况下,编辑为追求文章的精美而删除译者署名及表明译者身份信息的表述,就是侵犯了译者的署名权。因此在译文的编辑工作中,编辑还应该考察此文是否有译者的署名和表述译者身份的信息,并且尽量使其在所编发文章中能够体现出来。
  
  4 原发刊物或原文产生背景的标注
  根据译文原作者提供文章的不同情况,编辑要选择对译文的来源是否加以标注。如果译文原作者提供的是其原创文章,没有在国外的有关杂志发表过,也没在各种学术会议上宣读过,则不需要表述原文的原发刊物或者其产生背景;如果原作者提供的是作者在其他杂志已经发表的文章或者作者在某一学术会议宣读的文章,则在编发此类文章的译文时需要标注其原发的杂志或者其产生的背景。这是出版者权利在译文编发时的重要体现。
  综上,一个完整的译文署名需要包括原作者姓名、表述原作者身份的信息、译者姓名、表述译者身份的信息以及原文原发刊物或原文产生背景的表述。在相关作者和机构没有放弃署名的情况下,报刊编辑要认真核对,确保作品的完整性,保护相关作者和机构的知识产权。只有这样才能做好译文编辑工作,推进知识的交流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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