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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制度是德国法学在理性主义与浪漫主义两大思潮作用下的结果。中国大陆的法律行为制度则兼有前苏联与日本民法的特色。不采用物权行为分离原则及抽象原则,是从日本得来的;从苏联得来的是把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法律行为是指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消灭一定私法关系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而不是指合法行为。以行为的结果为标准将法律行为界定合法行为是必然的,而且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