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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为我国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相对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较为灵活,招标方和供应商之间的活动余地较大。实践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逐渐成为普遍使用的采购方式之一,但在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执行程序不够规范,采购过程缺乏透明度,随意性较大等方面问题,给政府采购制度带来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亟待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