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民主法制建设进步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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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参照系,进步,平等
  [中图分类号]G6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0457-6241(2011)21-0047-02
  
  岳麓版高中历史教材必修I第23课“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认为我国198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1999年4月《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反映了法律面前政府与人民平等的原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郭秀平老师认为这个说法有问题。(郭秀平著《“政府与人民平等”是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吗》,见《历史教学》2011年9月上半月刊,下同)笔者认为,岳麓版的这一说法虽然用词不够准确,如将“法制”改为“法治”更为恰当(“法制”强调的是法律的制度,“法治”强调的是对政府公权的治理,更能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这两部法律的历史价值),但基本评价符合事实,未尝不可。
  郭秀平老师的质疑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郭老师认为,在20世纪末,“政府和人民平等”早就不是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表现了。认为强调政府源于人民,政府是人民公仆的“人民主权”学说早在启蒙运动时期,就在理论和实践上被普遍接受和认可,如果到了20世纪末期还坚持认为人民和政府仅仅是平等的关系,那显然不是民主和法制的进步,而是后退了。
  郭老师并不否认“政府和人民平等”是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表现,只是认为到20世纪末才认识到这一点,就不是进步而是后退。郭老师似乎对我国在20世纪末才颁布《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颇不以为然。问题是,郭老师提到的主体是“世界”,教材提到的主体是“我国”,认为:“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也就是说,郭老师和教材说的参照系完全不同,说的是两码事。若按郭老师的逻辑,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国也不是历史的进步,因为和英法美的革命相比,也晚了二百多年;1949年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也不是历史的进步,同十月革命相比,也推迟了三十多年。这是什么逻辑?晚了就都是后退?历史的进步并不以时间为衡量的唯一准绳。世界是多元化发展的,希望共同进步,愿望是好的,但是不可能的。
  第二,郭老师认为,“政府与人民是平等关系”与我国宪法不符。他认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所有国家机构存在依据都基于人民权力的赋予。我国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工作的原则是对人民负责。政府原本就应当是人民的公仆,假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才体现了政府与人民平等,这岂不是说政府与人民不平等常态?而形成了这两部法律文件,政府与人民才处于平等地位;进一步说,政府还不是人民的“公仆”,只是刚刚达到平等的程度。
  郭老师的这个观点我们可以分成下面几个问题来讨论。
  一、宪法规定政府权力源于人民,人民是否就有了应有的权利?如果认为写进宪法,人民就能获得应有的权利,那每个国家只要制订了一部宪法就行了,何必劳神费心制订各种各样的法律?宪法只是规定了基本原则,规定了大致方向,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规定具体的法律程序。宪法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还需要选民选举产生的议会、国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具体的法律条文加以完善和保证,而且要作出艰苦卓绝的努力,发挥高超的政治智慧。当然,法律条文不能与宪法原则相违背,并且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丰富和完善,具体的做法是制订必要的法律,修正不合事宜的法律条文,做到与时俱进、循序渐进。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作保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如何体现?由全国人大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正是将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具体化和法制化。虽然中国民主法治化的进程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两部法律的制定,毫无疑问是中国历史的进步,是中国民主法治化历程中的大进步,因为不管是什么时候制订的,总比不制订要好。
  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颁布之前,政府与人民是否平等?中国古代是官贵民贱、官尊民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于没有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老百姓要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缺乏法制保障。“文革”时期,“中央文革”和各地“革委会”高度集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存实亡,民主法制遭到空前践踏,甚至连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席也自身难保,谁要是敢质疑政权,就是如张志新的下场。那时,政府与人民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即使在今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20多年、《行政复议法》颁布10多年后的今天,虽然建立起了民可以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民告官”已有了法律依据和保证,但有多少民告官的?有多少是民赢官输的?这不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没有实际意义,而是说这些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还落实得不够理想,或者说,法律规定的人民的地位与人民的实际地位依然存在落差。
  三、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仆人,仆人怎么与主人平等?政府的地位与人民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说政府与人民是平等关系,而是说政府权力源于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是,作为人格化的“政府”与“人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政府”与“人民”的法律关系不是“主人”与“公仆”关系。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比喻成“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只是政府官员一种谦卑的说法和普通百姓的一种美好愿景,是一种将社会关系家庭化、法律关系伦理化的语言,是一种诗化的用语,没有法律意义,也不是法律用语,更不符合事实。因为在真正意义上,现代社会任何人之间都应当是平等的,没有孰高孰低的问题。但在我国,在政府面前,个体的人肯定是弱势,是鸡蛋与石头的关系。在外国,政府与人民能够平等也并非易事,只不过人民有很多渠道和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
  郭老师主张教材不同于一般书籍,每个词、每句话都要保证严密而准确,这个观点笔者非常赞同。但是,我们在讨论中应尽量不要说教材的说法不符合宪法,这样的话没有实际意义。也不能提议将教材中的“人民”一词改成“公民”。因为,现代政治学告诉我们,法律(包括宪法)明文规定禁止的事,当然不能干;只要法律(包括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事,就能干。学术问题同样如此。否则社会也就不会进步,只能墨守成规了。
  不当之处,谨请指正。
  
  【作者简介】陈新祥,男,1965年生,浙江绍兴人,中学高级教师,绍兴县鲁迅中学历史教师,主要从事历史教学研究。
  【责任编辑:任世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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