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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公共行政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秩序行政逐渐向福利行政发展,相应地过去单一的行政手段已经不适应现代行政的发展,契约行政逐渐得走入现代行政法领域,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作为契约行政的一种表现方式也逐渐发展起来。在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行政执法和解制度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在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中,完善的程序设计对于合意的实现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我国证券法领域的行政执法和解入手,在分析该制度的性质的基础上探究其程序设计和救济途径,提高行政执法和解程序运行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