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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业主享有的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管理权”,而不是民主政治意义上的“自治权”。实际生活中,有些人言必称“业主自治”。笔者认为这与我国现行体制和法律规定不符。他们所说的“业主自治”充其量指的是“业主自管”,即在涉及小区建筑物共有部分事务的时候由业主共同行使管理权,通过共同投票或者开会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或者是指小区业主自行组织人、财、物对小区的绿化、卫生、共有部分、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而不委托物业企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