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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对列宁刑法思想的继承和超越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列宁"不废除死刑"的思想,创造了社会主义刑法的"死缓"制度;二是坚持列宁"对罪犯实行强制劳动"的基本观点,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动改造罪犯的刑事政策和实践措施;三是在治党方面,坚持和完善了列宁"从重惩处党员干部犯罪"的刑事法律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