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精神分裂症急性发作期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入院和治疗问题,不仅是<精神卫生法>的基本内容之一~([1]),而且还是一个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医学伦理和法律的问题~([2]).采取何种形式(自愿或非自愿)人院,能使患者得到及时治疗?能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能让其法定监护人接受和认可?能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又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我国的国情呢?在我国<精神卫生法>颁布前,仍是一个困扰精神卫生工作者的难题~([3-5]).作者在对精神分裂症急性发作期非自愿入院方式的不可避免性、法律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等相关问题探讨的基础上,认为让患者法定监护人代精神分裂症急性发作期患者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方法,操作方便,适合我国目前精神障碍患者多,而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医护人员少,精神卫生知识普及差的国情,希望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