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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间竞争而引发的产权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的形成和WTO的加入,企业合并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处理企业合并有两种方法:购受法和权益结合法。在我国,前几年颁布了一些企业合并方面的会计规定基本采用购受法,但不够完整和详细。事实上,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有些企业采用的权益结合法。笔者认为,企业合并最好不要采用权益结合法,应采用购受法,但购受法亟需调整和完善,以便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完善,全面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