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模式”劳动仲裁对辽宁省的借鉴及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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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劳资关系纠纷在社会纠纷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劳资纠纷的解决,将有力推动经济发展,但辽宁地区由于自身的特点,劳资纠纷矛盾尖锐,因此参照先进地区,出台相关政策,必将有力的推动劳资纠纷的解决,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劳资纠纷;律师代理;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195-01
  作者简介:王宏志(1991-),男,汉族,辽宁大连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劳资关系一直是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引起重视的构成要素,随着辽宁省经济自贸区的建立和发展,和谐的劳资关系必将扮演着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相对于企业(以下称资方),劳动者(以下称劳方)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而北方尤其是辽宁省地区,由于历史及地理因素,重工业发达,资方的强势地位更加明显,因此法律及相关地方法规的完善,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对辽宁省具有相当程度的借鉴及参考价值。

一、深圳市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条例》的该项规定,有效的将劳方申请劳动仲裁及诉讼成本,合理的转移给资方,从而实现劳资纠纷中,劳资双方地位的相对平等。同时,有专业律师为劳方提供代理服务,使判决更容易为劳方所接受,从而更容易达到化解社会矛盾、息诉止争的目的。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逐步成为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重点,合法的保障劳动者权益,将有力的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

二、辽宁省现状


  相对于深圳相关法律制度(此处法律指广义上的法律)的完善,辽宁省地区也在逐步完善自身的规定,但从制度设计层面,仍未达到深圳市的水平。除立法者自身立法水平及制度架构设计考量外,相关实践经验的缺乏,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与深圳相比,辽宁地区,国有企业、大型工矿企业,招商项目引资企业占据较大比例。上述企业对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上述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政企关系复杂,这就使得劳方在仲裁以及诉讼的过程中,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需要第三方的介入,来打破这一尴尬局面。
  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在大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等相关单位,也公示了相关公益律师的联系方式。但仍存在如下问题:1、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同时避免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法律援助审查十分严格,这就难免出现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从而违背相关制度创立的初衷。2、由于律师工作成本较高,而相关补贴标准较低,公益律师制度只能依靠律师对社会公益的热心,长此以往,必然将打击律师维权的积极性。因此,辽宁应借鉴相关制度,以完善自身的发展途径,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完善建议


  (一)在现有制度下,充分发挥工会和其他机关的作用,诉前(仲裁前)化解劳资纠纷
  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有协商、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其中在劳资纠纷中,除通过诉讼(劳动仲裁一般为前置程序,余下不赘)外,工会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介入(包括但不限于勞动监察机关),将是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途径。因此相关制度在地方出台具体的行政措施,将有助于相关纠纷的解决。同时,避免诉讼过程存在的讼累(即对公层面司法资源的占用以及对私层面时间精力的耗费)。
  (二)完善适合辽宁现阶段发展水平的公益律师制度,鼓励律师参与
  公益律师作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实现社会价值的重要途径,在未来的的一段时间必然会长期存在。这是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所决定。全民聘请律师就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来说是不现实的。公益律师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仍然会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完善公益律师制度,这就要求我们在公益律师的选拨、公益律师制度的推行以及当事人资格的审核层面,一方面要提高审核效率,一方面要做到严格把关,双管齐下,既避免相关法治资源的浪费,又避免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的保障。
  (三)参考发达地区(例如深圳)现有规定,支持律师费诉请
  诉讼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而劳方从在劳资纠纷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与诉讼要求的平等对抗显然不符,因此,专业人员即律师的辅助对化解上述矛盾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但是从经济层面分析,劳方往往不具备聘请律师的经济能力,或者聘请律师对劳方是一个不小的负担。而参照深圳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负担劳方的律师费,这对于降低劳方诉讼成本,将产生有力的推动,也将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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