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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明确了部分环保社会组织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但对公民、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原告资格的规定仍较为模糊。与我国相较,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相对宽泛,其较为成熟的理论值得我国借鉴,以求合理的扩张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范围,逐步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