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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确立判决解散制度填补了我国公司立法的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该制度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尚存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仅对公司僵局、股东利益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三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判决解散的司法适用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