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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惩戒制度是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同样,惩戒制度的完善也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针对我党惩戒制度的现状,今后应注重通过增强惩戒制度的统一性、科学性、严肃性来提高党的制度建设的水平。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惩戒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 D26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4)24-0013-0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党正在高度重视惩戒制度建设问题,同时也标志着党的制度建设正在逐步趋于完善。惩戒制度是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规定违反制度所应受到的处罚来约束和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言行,促使人们更好地遵循制度,以保证制度的实施和制度目标的实现。惩戒制度可以附着在各项制度之中,成为相关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独立存在。可以说,通过加强惩戒制度来促进和保证制度的实施已成为一条可靠的途径。
一、我党惩戒制度建设的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应该说,我党成立之初在制度建设中即对惩戒性制度规定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在有关规章中规定了惩戒条款。比如在最早的党章中就以党的纪律的形式规定了违反党的章程应给予的各种严厉处分。之后,这种规定愈益具体,并在历次党章修改中保存下来。应该说,目前我们党已形成了一个以惩戒制度保障制度实施的有效机制。
首先,在党章中对遵守党的纪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对违犯党的纪律应受何种处罚、怎样受到处罚作出了规定。
其次,党内各项具体制度也大都作出了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予以惩戒的规定。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中专门就不得违犯的干部工作纪律进行了规定,并制定了明确的处分办法。其他如《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第三,为了增强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和约束性,我党于2004年2月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一方面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这一条例的颁布实施也使我党长期忽视惩戒制度建设对党员干部约束不力的问题有了很好的改观,使党的制度建设愈益完善,同时这一条例也弥补了原有惩戒制度不系统不完备的缺陷,使对党内各种不良行为的惩戒制止都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它必将对党的建设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尽管我党已基本建立了一个较完整的惩戒制度体系,并形成了一个较为重视惩戒制度的良好习惯,但是干部队伍中腐败现象的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以及其他一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之风的逐步蔓延,说明党内惩戒制度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同时也反映出我们这种惩戒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的地方。
第一,惩戒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仍有待加强。党内惩戒制度作为党内制度体系的子系统,它需要建立一个以党章规定为核心,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主体,以各领域具体制度为补充的确保各项制度真正落实的制度保障体系,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这一体系虽然已基本建立,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党章修改的滞后性,党章中的有关惩戒规定尚难以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完全衔接,党章对惩戒制度规定的处罚标准与处罚程序还难以转化为对各项具体制度有指导性的操作准则,而且有些违反党章的行为党章并没有做出明确处罚规定,导致实践中也难以进行处罚,比如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剥夺广大党员民主权利的现象在基层党组织中较为多见,但进行处罚却非常困难。二是党内具体制度尚未能在党章原则规定的指导下建立一个与之配套的惩戒制度体系。
第二,惩戒制度的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提高。比如党章对惩戒措施规定了五种,但并未规定五种纪律处分措施所对应的违纪行为,如果仅靠性质与程度的严重与否加以衡量,势必导致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危害公正性的发生。
第三,惩戒制度的权威性需要增强。尽管我们的惩戒制度尚不完备,但假如现有制度被严格遵循,违纪者受到应有处罚,那么惩戒制度本身也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封建残余影响以及某些领导人素质上的差异性,导致许多地方许多单位领导人以言代“法”以言废“法”的情况还不鲜见,使一些制度在党员心目中失去权威性,惩戒制度也是如此。由于对违法违纪的党政干部在处理上“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居多,因而导致惩戒制度对干部的约束性下降,群众对党内制度的严肃性产生了怀疑,这样下去,一些制度难免只能“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难以真正落实也难以收到实效。
二、强化党内惩戒制度建设的若干建议
针对党内惩戒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结合惩戒制度的发展趋势,今后我党惩戒制度建设应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要树立以惩戒制度完善促进党内制度建设的新理念。虽然在制度建设上我们党的传统一直是正面引导和鼓励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但是,实践证明,仅靠引导教育而不辅之以强有力的惩戒措施是难以达到制度要求的,而且如果说以前我们靠引导教育收到了显著成效的话,那么,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由于人们利益观、权力观的变化,我们更应注重惩戒制度的约束和威慑作用。虽然和教育引导相比,惩戒制度是第二位的,但是没有惩戒制度的完备和加强是万万不行的,党内腐败现象的蔓延已给我们确立这种新的理念提供了强有力的佐证。
第二,要从党章的完备做起,加强党内惩戒制度建设。在党内惩戒制度体系建设中,党章无疑有着最根本的地位,从党章的完备做起加强党内惩戒制度建设,要求我们首先完善党章的若干处分规定,对违反党内纪律的行为给予大致的界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在此基础上,党内各部门规章要以具体实施细则的形式规定党在各个领域内的工作目标和纪律,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标准,虽然这样做结果会使党内规章较为琐细,但相对处分无据、处分往往失之过偏、过松的状况而言,会更有助于党内制度建设。
第三,党内具体规章的完备应成为惩戒制度建设的重点。党内具体规章规定了党的各领域活动应遵循的制度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其指向性、操作性都较强,在这些规章中制定与党章精神相一致的惩戒制度规范,明确各种违纪行为应受到的处罚标准,可以有效规范该领域的党内生活和工作,实现党内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党内各个领域的规范化、制度化的目标实现了,党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团结统一就有了保障。
第四,党内惩戒制度的程序化应给以高度重视。党内惩戒制度的程序化,是指对党内惩戒的主体、客体、违纪行为应受处罚的实施步骤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目前来看,缺乏程序规定及实施中程序性不强已成为严重制约党内惩戒制度建设的重要问题。由于缺乏程序规定,许多党内违纪行为往往欲诉无门,处理无据;由于实施中不按程序进行,往往导致党内处理中的暗箱操作,造成不讲民主、打击报复、处分过严或过宽,或对人严,对己宽等等现象的普遍存在。加强党内惩戒制度程序化建设,就要严格规定党内违纪现象应受处分的主体层级,违纪行为的公开、讨论、认定程序,违纪制裁的制定、出台、公示程序,被处分人的申诉程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惩戒制度起到教育党员、约束违纪、加强党内团结统一的目的。
总之,加强党内惩戒制度建设作为党内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尚不为人们所重视,其自身建设也还存在许多不如意、不完备之处,但是加强惩戒制度建设,既符合制度自身的要求和发展趋势,党内也已形成共识,随着党内制度建设的不断深化,通过强化惩戒制度实现党的制度建设规范化、程序化的目标无疑是十分可行的,也是可以预期的。(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校刊部、遵化市电大分校)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惩戒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 D26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4)24-0013-0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党正在高度重视惩戒制度建设问题,同时也标志着党的制度建设正在逐步趋于完善。惩戒制度是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规定违反制度所应受到的处罚来约束和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言行,促使人们更好地遵循制度,以保证制度的实施和制度目标的实现。惩戒制度可以附着在各项制度之中,成为相关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独立存在。可以说,通过加强惩戒制度来促进和保证制度的实施已成为一条可靠的途径。
一、我党惩戒制度建设的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应该说,我党成立之初在制度建设中即对惩戒性制度规定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在有关规章中规定了惩戒条款。比如在最早的党章中就以党的纪律的形式规定了违反党的章程应给予的各种严厉处分。之后,这种规定愈益具体,并在历次党章修改中保存下来。应该说,目前我们党已形成了一个以惩戒制度保障制度实施的有效机制。
首先,在党章中对遵守党的纪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对违犯党的纪律应受何种处罚、怎样受到处罚作出了规定。
其次,党内各项具体制度也大都作出了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予以惩戒的规定。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中专门就不得违犯的干部工作纪律进行了规定,并制定了明确的处分办法。其他如《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第三,为了增强党的纪律的统一性和约束性,我党于2004年2月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一方面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这一条例的颁布实施也使我党长期忽视惩戒制度建设对党员干部约束不力的问题有了很好的改观,使党的制度建设愈益完善,同时这一条例也弥补了原有惩戒制度不系统不完备的缺陷,使对党内各种不良行为的惩戒制止都有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它必将对党的建设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尽管我党已基本建立了一个较完整的惩戒制度体系,并形成了一个较为重视惩戒制度的良好习惯,但是干部队伍中腐败现象的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以及其他一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之风的逐步蔓延,说明党内惩戒制度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同时也反映出我们这种惩戒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的地方。
第一,惩戒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仍有待加强。党内惩戒制度作为党内制度体系的子系统,它需要建立一个以党章规定为核心,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主体,以各领域具体制度为补充的确保各项制度真正落实的制度保障体系,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这一体系虽然已基本建立,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党章修改的滞后性,党章中的有关惩戒规定尚难以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完全衔接,党章对惩戒制度规定的处罚标准与处罚程序还难以转化为对各项具体制度有指导性的操作准则,而且有些违反党章的行为党章并没有做出明确处罚规定,导致实践中也难以进行处罚,比如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剥夺广大党员民主权利的现象在基层党组织中较为多见,但进行处罚却非常困难。二是党内具体制度尚未能在党章原则规定的指导下建立一个与之配套的惩戒制度体系。
第二,惩戒制度的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提高。比如党章对惩戒措施规定了五种,但并未规定五种纪律处分措施所对应的违纪行为,如果仅靠性质与程度的严重与否加以衡量,势必导致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危害公正性的发生。
第三,惩戒制度的权威性需要增强。尽管我们的惩戒制度尚不完备,但假如现有制度被严格遵循,违纪者受到应有处罚,那么惩戒制度本身也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封建残余影响以及某些领导人素质上的差异性,导致许多地方许多单位领导人以言代“法”以言废“法”的情况还不鲜见,使一些制度在党员心目中失去权威性,惩戒制度也是如此。由于对违法违纪的党政干部在处理上“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居多,因而导致惩戒制度对干部的约束性下降,群众对党内制度的严肃性产生了怀疑,这样下去,一些制度难免只能“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而难以真正落实也难以收到实效。
二、强化党内惩戒制度建设的若干建议
针对党内惩戒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结合惩戒制度的发展趋势,今后我党惩戒制度建设应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要树立以惩戒制度完善促进党内制度建设的新理念。虽然在制度建设上我们党的传统一直是正面引导和鼓励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但是,实践证明,仅靠引导教育而不辅之以强有力的惩戒措施是难以达到制度要求的,而且如果说以前我们靠引导教育收到了显著成效的话,那么,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由于人们利益观、权力观的变化,我们更应注重惩戒制度的约束和威慑作用。虽然和教育引导相比,惩戒制度是第二位的,但是没有惩戒制度的完备和加强是万万不行的,党内腐败现象的蔓延已给我们确立这种新的理念提供了强有力的佐证。
第二,要从党章的完备做起,加强党内惩戒制度建设。在党内惩戒制度体系建设中,党章无疑有着最根本的地位,从党章的完备做起加强党内惩戒制度建设,要求我们首先完善党章的若干处分规定,对违反党内纪律的行为给予大致的界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在此基础上,党内各部门规章要以具体实施细则的形式规定党在各个领域内的工作目标和纪律,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标准,虽然这样做结果会使党内规章较为琐细,但相对处分无据、处分往往失之过偏、过松的状况而言,会更有助于党内制度建设。
第三,党内具体规章的完备应成为惩戒制度建设的重点。党内具体规章规定了党的各领域活动应遵循的制度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其指向性、操作性都较强,在这些规章中制定与党章精神相一致的惩戒制度规范,明确各种违纪行为应受到的处罚标准,可以有效规范该领域的党内生活和工作,实现党内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党内各个领域的规范化、制度化的目标实现了,党的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团结统一就有了保障。
第四,党内惩戒制度的程序化应给以高度重视。党内惩戒制度的程序化,是指对党内惩戒的主体、客体、违纪行为应受处罚的实施步骤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目前来看,缺乏程序规定及实施中程序性不强已成为严重制约党内惩戒制度建设的重要问题。由于缺乏程序规定,许多党内违纪行为往往欲诉无门,处理无据;由于实施中不按程序进行,往往导致党内处理中的暗箱操作,造成不讲民主、打击报复、处分过严或过宽,或对人严,对己宽等等现象的普遍存在。加强党内惩戒制度程序化建设,就要严格规定党内违纪现象应受处分的主体层级,违纪行为的公开、讨论、认定程序,违纪制裁的制定、出台、公示程序,被处分人的申诉程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惩戒制度起到教育党员、约束违纪、加强党内团结统一的目的。
总之,加强党内惩戒制度建设作为党内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尚不为人们所重视,其自身建设也还存在许多不如意、不完备之处,但是加强惩戒制度建设,既符合制度自身的要求和发展趋势,党内也已形成共识,随着党内制度建设的不断深化,通过强化惩戒制度实现党的制度建设规范化、程序化的目标无疑是十分可行的,也是可以预期的。(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校刊部、遵化市电大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