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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但由于规定不够具体,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提出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行使主体为无限定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对象范围包括正在使用及已经归档的账簿,但不包括会计凭证;股东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该项权利,当其受到公司侵害时可以采取起诉等司法救济途径;股东在此类诉讼中应正确举证并注意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开创一个特别诉讼程序并正确认定股东查阅账簿目的正当性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等,以使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