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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活动囿于“执行难”的大环境,尚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涉民事执行的相关理论引起了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在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这标志着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已有学者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借鉴过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着尊重民事执行规律、依法监督、不干预法院执行活动的原则,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执行监督;检察监督;民事执行
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提出
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S市D县人民法院共接到信访部门转交信访案件116件,其中涉及民事执行信访案件73件,比率高达62.9%。其中“要求尽快执行”诉请案件占民事执行信访案件的85.7%、“要求解除执行措施”诉请案件占民事执行信访案件的9.8%。民事执行信访案件的数量激增反应出了“执行难”、“执行乱”现象突出。执行难和执行乱是目前我国民事执行面临的两个最大问题。有学者认为:执行难应特指因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之外的因素所导致的生效裁判确认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形,是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难以克服的难执行。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对“执行难”的问题不适宜进行广泛地法律监督。民事执行监督的重点放在“执行乱”的问题上。
2 “执行乱”的现实反映及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放在对“执行乱”问题的监督上,实际上就是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从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分析,“执行乱”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大类情形:(1)针对被执行人的乱执行,例如超标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等滥用强制执行措施;(2)针对债权人的执行乱,例如不合理地苛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在获取当事人财产线索后执行不及时;(3)针对案外人的乱执行,例如不合理的追加当事人,特别是在夫妻一方负债的情况下,追加夫妻另一方存在弊端;(4)违反法定分配原则,不当确定优先权主体。
“执行乱”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监督的范围模糊。2011年3月10日高检会(2011)2号《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对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范围作出了限定性的规定,但该项规定只限定于明确的五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还会有执行乱象游离于监督之外。二是监督的程序缺失。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但并未规定检察监督的程序。
3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畴
检察监督的范围应该有多大? 笔者主张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检察监督不仅针对法院执行部门,而且应该接受检察监督的主体还包括执行活动中的当事人。对这些主体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察院都可以监督。还有的主张检察院的监督不仅是纠法院执行部门的错,也包含着从化解执行难的角度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例如检察院可以去执行的现场监督当事人或案外人等,督促他们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等。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检察监督应该是对执行工作的全方位监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不仅仅包括因执行不力造成的“执行乱”,而且包括执行当事人规避执行造成的“执行难”现象,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笔者认为应当对执行裁判行为与执行实施行为分别采用不同的监督方式:一、对民事执行裁判行为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益案件提起异议之诉;二、对执行实施行为监督方式:要求说明不执行理由、命令调查与补充调查、参与执行、检察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4.1 对涉及私权领域的监督
笔者认为有“诉”的存在,检察监督可以采用“抗诉”的方式。对当事人提起的关于执行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无限期地延长执行期限的异议的裁判,没有诉的存在。对于这类行为的监督,可采用检察建议书对法院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4.2 对其他需要监督的执行行为发出检察建议书
对当事人提起的关于执行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无限期地延长执行期限的异议的裁判,没有“诉”的存在。对于这类行为的监督,可采用检察建议书对法院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5 结语
我们必须承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并不是机械的自动售货机,投入“事实”、“法律”就可以产出判决,检察官在监督执行后并不能确保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但我们丝毫不怀疑检察官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善良愿望和秉持着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要从真正意义上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除了要积极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外,更要立足于当今时代的要求,在检察监督实务中不断开辟有效途径,创新监督方法,多办案,办好案,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推向新起点。
【参考文献】
[1]王鸿翼,杨明刚.《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载《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3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参见国家检察官学院课题组.《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的职权配置和程序设计》,载于《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3]孙加瑞.《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载《检察日报》,2002年7月17日期。
【作者简介】
刘国清(1986—),男,汉族,山东潍坊,法学硕士,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杨丽华(1988—),女,汉族,江西德兴,法学硕士,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活动囿于“执行难”的大环境,尚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涉民事执行的相关理论引起了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在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这标志着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已有学者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借鉴过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着尊重民事执行规律、依法监督、不干预法院执行活动的原则,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执行监督;检察监督;民事执行
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提出
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S市D县人民法院共接到信访部门转交信访案件116件,其中涉及民事执行信访案件73件,比率高达62.9%。其中“要求尽快执行”诉请案件占民事执行信访案件的85.7%、“要求解除执行措施”诉请案件占民事执行信访案件的9.8%。民事执行信访案件的数量激增反应出了“执行难”、“执行乱”现象突出。执行难和执行乱是目前我国民事执行面临的两个最大问题。有学者认为:执行难应特指因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之外的因素所导致的生效裁判确认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形,是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难以克服的难执行。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对“执行难”的问题不适宜进行广泛地法律监督。民事执行监督的重点放在“执行乱”的问题上。
2 “执行乱”的现实反映及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放在对“执行乱”问题的监督上,实际上就是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从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分析,“执行乱”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大类情形:(1)针对被执行人的乱执行,例如超标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等滥用强制执行措施;(2)针对债权人的执行乱,例如不合理地苛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在获取当事人财产线索后执行不及时;(3)针对案外人的乱执行,例如不合理的追加当事人,特别是在夫妻一方负债的情况下,追加夫妻另一方存在弊端;(4)违反法定分配原则,不当确定优先权主体。
“执行乱”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监督的范围模糊。2011年3月10日高检会(2011)2号《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对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范围作出了限定性的规定,但该项规定只限定于明确的五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还会有执行乱象游离于监督之外。二是监督的程序缺失。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但并未规定检察监督的程序。
3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畴
检察监督的范围应该有多大? 笔者主张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检察监督不仅针对法院执行部门,而且应该接受检察监督的主体还包括执行活动中的当事人。对这些主体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察院都可以监督。还有的主张检察院的监督不仅是纠法院执行部门的错,也包含着从化解执行难的角度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例如检察院可以去执行的现场监督当事人或案外人等,督促他们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等。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检察监督应该是对执行工作的全方位监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不仅仅包括因执行不力造成的“执行乱”,而且包括执行当事人规避执行造成的“执行难”现象,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笔者认为应当对执行裁判行为与执行实施行为分别采用不同的监督方式:一、对民事执行裁判行为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益案件提起异议之诉;二、对执行实施行为监督方式:要求说明不执行理由、命令调查与补充调查、参与执行、检察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4.1 对涉及私权领域的监督
笔者认为有“诉”的存在,检察监督可以采用“抗诉”的方式。对当事人提起的关于执行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无限期地延长执行期限的异议的裁判,没有诉的存在。对于这类行为的监督,可采用检察建议书对法院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4.2 对其他需要监督的执行行为发出检察建议书
对当事人提起的关于执行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无限期地延长执行期限的异议的裁判,没有“诉”的存在。对于这类行为的监督,可采用检察建议书对法院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5 结语
我们必须承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并不是机械的自动售货机,投入“事实”、“法律”就可以产出判决,检察官在监督执行后并不能确保能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但我们丝毫不怀疑检察官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善良愿望和秉持着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要从真正意义上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除了要积极寻求法律上的支持外,更要立足于当今时代的要求,在检察监督实务中不断开辟有效途径,创新监督方法,多办案,办好案,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推向新起点。
【参考文献】
[1]王鸿翼,杨明刚.《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载《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总第3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参见国家检察官学院课题组.《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的职权配置和程序设计》,载于《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3]孙加瑞.《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载《检察日报》,2002年7月17日期。
【作者简介】
刘国清(1986—),男,汉族,山东潍坊,法学硕士,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杨丽华(1988—),女,汉族,江西德兴,法学硕士,单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