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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级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间关系问题比较复杂。何时奉行一般上下级政府间的"命令-执行"关系,何时可以主张下级自治地方政府的自治空间?根据自治事项与委办事项的传统分野,上下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关系可划分为四种模式进行静态上的分析。但若单纯适用静态标准则又面临理论、逻辑和实践方面的诘难。因此,有必要引入动态的法律调整机制作为配合。这一动态机制以共同的上级裁决为主要路径,以备案、评估、反馈、监督等机制为辅助,以参照先例为过渡,以法治化为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