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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缔约过失责任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上提出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提出,推翻了传统契约法无合同便无责任的观点,解决了传统契约法与传统侵权法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乃至于保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年的稳定,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