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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的传统分类方法以国际投资行为之辅助行为为基础,将国际投资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而后者实质上不属于国际投资。在WTO机制下,国际投资应以资本跨国运动的主导性行为即资本进入生产经营领域中的行为为基础,具体分为“外资金股式”、“外资控股式”、“外资等股式”等六种法律形态。在新的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过程中,我国应将此六种法律形态中国化,以明确、详细地确认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