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通知》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