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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之所以不需要对其提出的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基本的考虑:由于羁押性讯问具有天然的强迫性,检控方提交法庭的庭外供述笔录只要是在未决羁押的环境下所作出的,就一律将其推定为非自愿的,也就是不具有可采性的;但作为一种例外,检控方假如能够证明其提交的庭外供述笔录系被告人自愿作出的,那么,该供述笔录也就具有可采性。于是,在羁押性讯问的天然强迫性和庭外供述笔录的非自愿性推定原则之前提下,证明被告人供述笔录自愿性和合法性的责任,就要由检控方承担,而不由对供述笔录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被告人承担。这才是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新的理论基础。
而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一旦将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所作的供述笔录作为指控证据提交给法庭,被告人就有权对该笔录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和挑战。假如被告人提出该笔录是侦查人员以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而且自己当时所作的供认属于被强迫和威逼的结果,那么,检控方就需要对此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提出证据证明该供认笔录系属被告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凡是检察官能够证明这一点的,法庭就应驳回辩护方的申请,裁定被告人供认笔录具有可采性;假如检察官根本不能证明供认笔录的法律效力,则法庭就应当庭裁定该供认笔录不具有自愿性,因此需要排除于法庭之外。
检察官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和可采性问题的证明,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之下:一是辩护方提出被告人是在受到强迫、威逼的情况下做出了有罪之供述,并当庭要求将该供述排除于法庭之外的;二是法官认为被告人供述可能不具有自愿性和可采性,从而要求检控方就此加以证明的。
只有在检控方对被告人供述笔录之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的制度下,公诉人和侦查人员才能产生一种压力之下的动力:为证明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而主动采取一系列的调查和保全证据行为。也只有在这种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得到确立的前提下,下列配套制度才有可能得到建立,并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侦查人员和检察官的理解和支持:辩护律师在预审讯问过程中到场参与;羁押场所对未决犯的定期医疗检查并作医疗纪录;侦查人员对预审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自《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
而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一旦将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所作的供述笔录作为指控证据提交给法庭,被告人就有权对该笔录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和挑战。假如被告人提出该笔录是侦查人员以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而且自己当时所作的供认属于被强迫和威逼的结果,那么,检控方就需要对此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提出证据证明该供认笔录系属被告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凡是检察官能够证明这一点的,法庭就应驳回辩护方的申请,裁定被告人供认笔录具有可采性;假如检察官根本不能证明供认笔录的法律效力,则法庭就应当庭裁定该供认笔录不具有自愿性,因此需要排除于法庭之外。
检察官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和可采性问题的证明,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之下:一是辩护方提出被告人是在受到强迫、威逼的情况下做出了有罪之供述,并当庭要求将该供述排除于法庭之外的;二是法官认为被告人供述可能不具有自愿性和可采性,从而要求检控方就此加以证明的。
只有在检控方对被告人供述笔录之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的制度下,公诉人和侦查人员才能产生一种压力之下的动力:为证明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而主动采取一系列的调查和保全证据行为。也只有在这种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得到确立的前提下,下列配套制度才有可能得到建立,并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侦查人员和检察官的理解和支持:辩护律师在预审讯问过程中到场参与;羁押场所对未决犯的定期医疗检查并作医疗纪录;侦查人员对预审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自《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