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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谐社会的本质
所谓“和谐社会”,指社会系统中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在此基础上,许多学者对和谐社会一词从不同方面给予不同阐释。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不断得到调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基本相适应的社会;是以公平正义为基石的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的社会;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社会;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的社会;是社会生产发展,人民生活富裕,自然生态良好,即实现一种“可持续发展”状态的社会。在以上七个具体和谐的背后,我们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实际上是利益的均衡。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现存社会不仅是一个伦理共同体,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于是,在分歧中求协调,在差异中求一致,在对立中求妥协,在冲突中求生存,已经成为现代和谐社会中重要的利益价值观。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转型期中形成的制度应该是各个群体利益博弈的均衡结果,也是各个利益群体最优战略选择的集合。
我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和谐社会决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社会。而利益均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其一,社会各个群体有着共同的预期和一致的认同,以此形成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力量;其二,国家权力不仅受到各个利益群体的制约,而且政府也从和谐的社会环境中获得了更大的执政合法性。于是,不仅仅是各个利益群体都不会轻易地去破坏这种均衡,而且政府也更加愿意担当创新制度的供给者。这样,利益均衡制度在客观上就成为社会和谐与体制维持的重要条件。当然,我们所强调的利益均衡,并不是利益的平均分配,而是按社会的各个利益主体都能接受的方式和规则进行资源的配置和利益的平衡。
二、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以及产生的根本原因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新变化,经济持续增长,综合国力迅速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在巨大成就的背后,我国社会开始进入一个高风险时期。随着社会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各种社会矛盾、问题不断涌现,社会结构出现严重失衡,现存的利益失衡已越来越多地受到政府与社会的普遍关注。利益失衡的背后,正是公平的缺失。在对各阶层各方面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公平的缺失,是我国社会存在不和谐现象的主要原因,它使我们的和谐社会面临着严重的考验。发生在群众身边,并且与人们的利益直接相关而又影响社会和谐的公平缺失的现象主要有:
(一)机会不平等
机会,指的是每个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又是指资源的分配。机会的不同,将导致未来发展结果的不同。机会平等是公平正义的核心,是保持社会成员心理平衡的重要砝码。由于机会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因此不可能充分满足社会成员对于机会的各种需要,尤其是在转型期的中国,不平等现象未能避免。
1. 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目前,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农村男女之间,受教育的机会差别很明显。从教育资源分配来看,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导致城乡之间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而直辖市与发达地区的大城市, 不仅中小学的普及率高,高校的录取分数线也低于其他地区;教育收费逐年攀升,比较偏僻落后的农村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在经济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只让男孩上学而女孩则辍学或务农或务工。接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势必影响一个人未来发展和终身利益。
2.就业机会不平等。一些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歧视问题,主要有学历歧视、年龄歧视、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城乡身份歧视甚至外貌歧视,等等。一个不平等的社会,由于未能使其公民充分发挥自身能力,而往往损害了社会自身。此外,不平等还能威胁到社会凝聚力,并导致其他一些恶果。
3.享受医疗机会的不平等。一方面,城乡之间的医疗卫生设施配备方面差距日益明显, 目前全国农村医院的病床位只占城市医院病床位的30%,并且无任何医疗保障;另一方面,城市中所提供的卫生服务也不公平。许多人生病后买不起药看不起病,加重了患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负担,加剧了他们的弱势地位。
4.享受社会保障的不平等。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 它能够相对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然而,目前我国的福利保障制度很不健全, 以国家包揽为特征的单一型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小,资金渠道狭窄,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 已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不平等, 不仅影响个人生存质量, 也会加剧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摩擦,影响社会稳定。
(二)收入分配不公正
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关系到社会成员自身的利益。收入分配不公,历来是社会不稳定的潜在根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收入不平等现象也日益加剧。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初次分配重效率,再次分配重公平。但是,目前收入分配领域,这种原则并未彻底坚持。
1.初次分配没有体现效率原则。它表现为体制内的“平均主义”和体制外的“收入差距过大”同时并存。体制内的平均主义并没有彻底根除,多数国有企业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在工资收入分配中差距较小,而在体制之外的收入分配差距却悬殊很大,特别是垄断性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导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根源。我国许多垄断行业,如石油、烟草、电信、电力、金融,凭借垄断地位所获得的超额垄断利润,直接或变相地转化为职工的收入或福利,造成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现在按资分配拉开的收入差距大于按劳分配,而按权分配导致的收入差距又远远大于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规则不完善的条件下,权力和资本结合起来参与分配导致的分配悬殊程度是最高的。
2. 二次分配没有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国家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控手段,不仅对收入分配差距调控能力弱化,甚至在某些领域还存在逆向调节问题。一些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行为非常普遍,而对低收入阶层又缺乏有效的保护,使得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同时,财政转移支付又不能对低收入群体实行明显倾斜,农民承担的税负明显高于城市,却又享受不到住房、医疗等基本福利。
(三)司法不公
司法是匡扶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惟有司法公正,民众才有最后的依靠,社会才能安宁稳定。我们倡导依法治国,它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尺度,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贯穿到立法的全过程,把人民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在民主和法制的框架下充分表达出来。
目前,司法不公正是民众反映最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法院等部门徇私枉法、执法违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屡见不鲜。公安、城管、房屋拆迁等执法部门简单粗暴,公权侵害群众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有些社会成员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申。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影响社会安定。2004年到全国人大上访反映司法不公的案件占来访案件的70%。这些不公之举,损害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对社会的信任程度,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的安康,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重建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支柱和基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它在经济、法律和道德等方面维护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追求公平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支柱,实现了社会公平,才能更好地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因此我们必须从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维护社会公平,必须着力解决突出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重要的是要解决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失衡问题,尤其是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制定社会政策更多地向弱势群体倾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1.要围绕教育公平调整政策,让每个孩子都有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为此,要加大对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村教育的投入,免除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书本费和学杂费;改革城市教育资源过分向重点中小学集中的配置方式,均衡教育权;改革高考录取向大城市倾斜的不公正制度,体现分数面前不同地区和不同城市的考生人人平等的原则。
2.要打破过分讲关系、讲学历、讲年龄、讲户口、讲性别的歧视性就业政策,使得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凭借自己的一技之长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3.要重视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医疗卫生投入,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动医疗卫生系统的改革,合理降低药物、治疗的费用,确保城镇居民享
受医疗的机会平等。
4.要制定合理公平的用工政策,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成员尤其是各类边缘群体、弱势群体都能够得到平等的社会保障的机会。
(二)维护社会公正,必须完善社会分配的宏观调控机制,缩小社会贫困差距
努力推进社会公正的实现,提升社会公正程度,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1.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要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度集中的计划分配和不讲效率的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必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2.必须加强规范收入分配的制度化建设。分配制度的改革必须与规范分配秩序配套进行。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是我国目前收入分配不合理的一个突出表现。因此,规范分配秩序,必须合理调节少数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
3.要坚决取缔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所取得的不合法收入。出现收入分配不公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一部分社会成员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获得了大量非法收入。对于过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适度调节是完全必要的,调节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全面实施反贫困战略。消除贫困,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于遏制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以至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公平分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维护社会公正,必须强化法治,以法律规范为基石来保障社会公平
只有运用法治手段,切实维护公众利益,社会才能规范有序,国家才会和谐稳定。
1.建立法制社会,使法制成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尺度,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要使民众最大限度地有序地参与立法,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
2.必须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支持并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此,各级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程序合法、审判公开、裁判公正、依法执行。法院必须依法办理行政案件,杜绝用公权侵害群众利益案件的发生;要依法办理刑事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依法办理民事案件,防止徇私枉法,给百姓以公道;在经济案件处理中,尤其要注意防止因法制漏洞造成的公有资产流失和不平等竞争进而导致贫富不均、社会不公现象的加剧。
结束语: “社会和谐必先取决于公平。”和谐是人类社会美好的追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利益的均衡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而利益均衡的背后是社会公平的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公平为基石的社会。但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由于公平机制的普遍缺失,社会结构存在严重失衡,社会利益主体加剧了利益分化,社会的综合发展面临严峻考验。作为政府,要公平地处理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博弈关系,既要达成最优的博弈均衡,又要实现全社会的最大利益,努力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只有这样,我国社会才会长治久安,和谐社会才有保证。
参考文献:
[1]李培林:《中国贫富差距的心态影响和治理对策》,载《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2]周中之:《经济伦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陈琪:《经济制度伦理的内涵及其意义》,载《江汉论坛》2001年第8期。
[4]罗尔斯:《正义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版。
[6]郑杭生:《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吴雪明:《中国经济和社会还要协调发展》,载《社会观察》2004年第10期。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所谓“和谐社会”,指社会系统中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在此基础上,许多学者对和谐社会一词从不同方面给予不同阐释。笔者认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不断得到调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基本相适应的社会;是以公平正义为基石的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的社会;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社会;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的社会;是社会生产发展,人民生活富裕,自然生态良好,即实现一种“可持续发展”状态的社会。在以上七个具体和谐的背后,我们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实际上是利益的均衡。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现存社会不仅是一个伦理共同体,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于是,在分歧中求协调,在差异中求一致,在对立中求妥协,在冲突中求生存,已经成为现代和谐社会中重要的利益价值观。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转型期中形成的制度应该是各个群体利益博弈的均衡结果,也是各个利益群体最优战略选择的集合。
我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和谐社会决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社会。而利益均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其一,社会各个群体有着共同的预期和一致的认同,以此形成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力量;其二,国家权力不仅受到各个利益群体的制约,而且政府也从和谐的社会环境中获得了更大的执政合法性。于是,不仅仅是各个利益群体都不会轻易地去破坏这种均衡,而且政府也更加愿意担当创新制度的供给者。这样,利益均衡制度在客观上就成为社会和谐与体制维持的重要条件。当然,我们所强调的利益均衡,并不是利益的平均分配,而是按社会的各个利益主体都能接受的方式和规则进行资源的配置和利益的平衡。
二、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以及产生的根本原因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新变化,经济持续增长,综合国力迅速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在巨大成就的背后,我国社会开始进入一个高风险时期。随着社会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各种社会矛盾、问题不断涌现,社会结构出现严重失衡,现存的利益失衡已越来越多地受到政府与社会的普遍关注。利益失衡的背后,正是公平的缺失。在对各阶层各方面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公平的缺失,是我国社会存在不和谐现象的主要原因,它使我们的和谐社会面临着严重的考验。发生在群众身边,并且与人们的利益直接相关而又影响社会和谐的公平缺失的现象主要有:
(一)机会不平等
机会,指的是每个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又是指资源的分配。机会的不同,将导致未来发展结果的不同。机会平等是公平正义的核心,是保持社会成员心理平衡的重要砝码。由于机会具有有限性的特征,因此不可能充分满足社会成员对于机会的各种需要,尤其是在转型期的中国,不平等现象未能避免。
1. 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目前,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农村男女之间,受教育的机会差别很明显。从教育资源分配来看,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导致城乡之间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而直辖市与发达地区的大城市, 不仅中小学的普及率高,高校的录取分数线也低于其他地区;教育收费逐年攀升,比较偏僻落后的农村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在经济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只让男孩上学而女孩则辍学或务农或务工。接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势必影响一个人未来发展和终身利益。
2.就业机会不平等。一些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歧视问题,主要有学历歧视、年龄歧视、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城乡身份歧视甚至外貌歧视,等等。一个不平等的社会,由于未能使其公民充分发挥自身能力,而往往损害了社会自身。此外,不平等还能威胁到社会凝聚力,并导致其他一些恶果。
3.享受医疗机会的不平等。一方面,城乡之间的医疗卫生设施配备方面差距日益明显, 目前全国农村医院的病床位只占城市医院病床位的30%,并且无任何医疗保障;另一方面,城市中所提供的卫生服务也不公平。许多人生病后买不起药看不起病,加重了患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负担,加剧了他们的弱势地位。
4.享受社会保障的不平等。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 它能够相对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然而,目前我国的福利保障制度很不健全, 以国家包揽为特征的单一型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小,资金渠道狭窄,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 已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不平等, 不仅影响个人生存质量, 也会加剧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摩擦,影响社会稳定。
(二)收入分配不公正
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关系到社会成员自身的利益。收入分配不公,历来是社会不稳定的潜在根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收入不平等现象也日益加剧。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初次分配重效率,再次分配重公平。但是,目前收入分配领域,这种原则并未彻底坚持。
1.初次分配没有体现效率原则。它表现为体制内的“平均主义”和体制外的“收入差距过大”同时并存。体制内的平均主义并没有彻底根除,多数国有企业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在工资收入分配中差距较小,而在体制之外的收入分配差距却悬殊很大,特别是垄断性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导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主要根源。我国许多垄断行业,如石油、烟草、电信、电力、金融,凭借垄断地位所获得的超额垄断利润,直接或变相地转化为职工的收入或福利,造成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现在按资分配拉开的收入差距大于按劳分配,而按权分配导致的收入差距又远远大于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规则不完善的条件下,权力和资本结合起来参与分配导致的分配悬殊程度是最高的。
2. 二次分配没有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国家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控手段,不仅对收入分配差距调控能力弱化,甚至在某些领域还存在逆向调节问题。一些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行为非常普遍,而对低收入阶层又缺乏有效的保护,使得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同时,财政转移支付又不能对低收入群体实行明显倾斜,农民承担的税负明显高于城市,却又享受不到住房、医疗等基本福利。
(三)司法不公
司法是匡扶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惟有司法公正,民众才有最后的依靠,社会才能安宁稳定。我们倡导依法治国,它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尺度,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贯穿到立法的全过程,把人民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在民主和法制的框架下充分表达出来。
目前,司法不公正是民众反映最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法院等部门徇私枉法、执法违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屡见不鲜。公安、城管、房屋拆迁等执法部门简单粗暴,公权侵害群众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有些社会成员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申。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影响社会安定。2004年到全国人大上访反映司法不公的案件占来访案件的70%。这些不公之举,损害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对社会的信任程度,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的安康,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重建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支柱和基础。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它在经济、法律和道德等方面维护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追求公平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社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支柱,实现了社会公平,才能更好地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因此我们必须从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维护社会公平,必须着力解决突出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重要的是要解决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失衡问题,尤其是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制定社会政策更多地向弱势群体倾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1.要围绕教育公平调整政策,让每个孩子都有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为此,要加大对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村教育的投入,免除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书本费和学杂费;改革城市教育资源过分向重点中小学集中的配置方式,均衡教育权;改革高考录取向大城市倾斜的不公正制度,体现分数面前不同地区和不同城市的考生人人平等的原则。
2.要打破过分讲关系、讲学历、讲年龄、讲户口、讲性别的歧视性就业政策,使得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凭借自己的一技之长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3.要重视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医疗卫生投入,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动医疗卫生系统的改革,合理降低药物、治疗的费用,确保城镇居民享
受医疗的机会平等。
4.要制定合理公平的用工政策,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成员尤其是各类边缘群体、弱势群体都能够得到平等的社会保障的机会。
(二)维护社会公正,必须完善社会分配的宏观调控机制,缩小社会贫困差距
努力推进社会公正的实现,提升社会公正程度,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1.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要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度集中的计划分配和不讲效率的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必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2.必须加强规范收入分配的制度化建设。分配制度的改革必须与规范分配秩序配套进行。垄断行业职工收入过高,是我国目前收入分配不合理的一个突出表现。因此,规范分配秩序,必须合理调节少数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
3.要坚决取缔违背现行法律法规所取得的不合法收入。出现收入分配不公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一部分社会成员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获得了大量非法收入。对于过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适度调节是完全必要的,调节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全面实施反贫困战略。消除贫困,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于遏制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以至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公平分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维护社会公正,必须强化法治,以法律规范为基石来保障社会公平
只有运用法治手段,切实维护公众利益,社会才能规范有序,国家才会和谐稳定。
1.建立法制社会,使法制成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尺度,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要使民众最大限度地有序地参与立法,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
2.必须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支持并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此,各级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程序合法、审判公开、裁判公正、依法执行。法院必须依法办理行政案件,杜绝用公权侵害群众利益案件的发生;要依法办理刑事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依法办理民事案件,防止徇私枉法,给百姓以公道;在经济案件处理中,尤其要注意防止因法制漏洞造成的公有资产流失和不平等竞争进而导致贫富不均、社会不公现象的加剧。
结束语: “社会和谐必先取决于公平。”和谐是人类社会美好的追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利益的均衡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而利益均衡的背后是社会公平的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公平为基石的社会。但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由于公平机制的普遍缺失,社会结构存在严重失衡,社会利益主体加剧了利益分化,社会的综合发展面临严峻考验。作为政府,要公平地处理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博弈关系,既要达成最优的博弈均衡,又要实现全社会的最大利益,努力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只有这样,我国社会才会长治久安,和谐社会才有保证。
参考文献:
[1]李培林:《中国贫富差距的心态影响和治理对策》,载《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2]周中之:《经济伦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陈琪:《经济制度伦理的内涵及其意义》,载《江汉论坛》2001年第8期。
[4]罗尔斯:《正义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96年版。
[6]郑杭生:《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吴雪明:《中国经济和社会还要协调发展》,载《社会观察》2004年第10期。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