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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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是对著作权人,传播者以及使用者三者利益平衡的一种机制,是为了公众利益而对私人利益加以限制本文拟从著作权限制和反限制理论基础以著作权限制的表现形态来论证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平衡关系。
  关键词:著作权;限制;反限制;平衡
  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分支,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设立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促进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因此,著作权法一方面要赋予作者一定的权利,使其知识成果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另一方面,又要促进新知识、新思想的传播和利用,使之造福于人类。
  一、著作权限制的表现形态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为有著作权的作品,法律以专有权利的形式来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其创作更优秀的作品。此种权利的设置很好地保护了作者的权益,但也于无形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利益。因为这种以作者权益为保护重心的“个人本位“强调的仅仅是作者的个人利益,如果其发展到极致,则会出现绝对的、放任的”个人本位“,那么将容易导致作者权利的滥用。针对此冲突,现代著作权法摒弃了”个人本位“、”国家本位“的立法观,力求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其在把作者权利作为核心利益保护的同时,为了确保公众对作品的接触和使用也对作者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即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系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仅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一种限制形态。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相比,差距比较明显,他要求一切合理使用必须以指明原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为前提。反过来,著作权中也有比伯尔尼公约限制更为严格之处。伯尔尼公约对于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并未一概限于”已发表的“著作权法却对全部合理使用加了这一条限制。这对于避免侵权并无害处,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把并非侵权的行为纳入”侵权“之中。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须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制度。相对于许可使用,法定许可属于“非自愿许可”。设定法定许可的目的在于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由于合理使用的标准较为严苛,在目的和数量上有明确的要求,而法定许可的使用人多为营利性主体,且使用智力成果的数量大多超过合理使用的范围,故法律在推定对已发表作品的进一步传播并不违背作者的意志的基础上规定法定许可制度,由使用人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3.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制度的设定目的在于防止发生著作权人滥用其专用权利而拒绝他人基于正当理由使用其作品的现象,即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给予正当理由,比如教学,科研或公共利益,可经申请得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我国已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因而司法实践中可以援引公约中有关强制使用的规定。
  4.著作权的穷竭
  所谓经济权利穷竭,指的是权利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有关权利,不能再次行使。实行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商品的自由流通,防止著作权中的专有性质产生妨碍商品流通的结果。
  5.社会利益或”公共秩序“保留
  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下发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则,在《尼泊尔公约》第17条中得到明确认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对该条进行解释时:任何坐着都只能在不违背(其本国或其权利主张国)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才能行使其版权。
  二、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之间的平衡
  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设立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促进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因此,著作权法一方面要赋予作者一定的权利,使其知识成果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另一方面,又要促进新知识、新思想的传播和利用,使之造福于人类。因此,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实质,归根到底就是如何认识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分配的问题。因此,在分析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问题时,我们应当首先分析著作权法所调整的各种利益及其相互关系。
  现代著作权法除考虑作品创作者的利益外,还兼顾了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将著作权观念变为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兼顾国家个人利益的“双向本位”价值观。该理论认为: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在使用作品时应给予作者一定补偿。但是一部优秀的作品也必须通过传播者的传播才能为世人所赏识,所以作品传播者是作品创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媒介,是沟通两者关系的桥梁,故对其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应给予确认并给予补偿,保护其合法权益。旧作品使用者而言,他们对作品的使用使作品的社会价值得以实现,因为作品只有通过使用才能满足人们的合理需要。作品使用者所支付的版税也补偿了作品创作人及作品传播者的损失。而且,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文化知识的渴求,只有保护其利益,允许其合理利用作品,才能促进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才能产生更多更好的优秀作品。
  总之,我们一方面要维护创作者的利益,激发其创作热情;另一方面又要对该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以维护社会利益。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功能就在于谋求两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当创作者的利益高于社会利益时,则对其实施限制,反之,则通过反限制手段来制约公共利益而扩大创作者的利益。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斗争的结果,促成了两者利益的大致均衡。
  参考文献:
  [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353页.
  [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357-3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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