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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应和功利是刑法的两大基本范畴,理论上对报应和功利在刑法上的意义的认识比较混乱.本文认为报应是刑法根据意义上的范畴,功利是刑法目的意义上的范畴,纯粹的报应论和功利论都是不可取的.但是由于各自的刑法意义不同,相应地在刑法理论和立法中对两者进行取舍、权衡时也不能等量齐观.因此,应在整个刑法范围内坚持报应优先、兼顾功利,并指出一些和此结论不一致的比较典型的立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