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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些法律规定违背了诉讼原理,使死刑复核这一审判程序蒙上了行政化色彩。死刑案件关乎公民的生命,在立法不能废除死刑的现实下,应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应以审判程序为基点,遵从审判原理,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改造的重点是按照诉讼"等腰三角形"模式吸收控辩两方参与程序,保障辩方的辩护权,并对审判组织、期限等问题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