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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妇之夫瞒天过海,纳情人后要休妻,妻子奋起反抗却苦于没有证据。为维护良风善俗,邻家老翁拍案而起,断然出庭指证。薄情郎原形毕露,却仍然负隅顽抗,矢口否认自己“包二奶”。文弱的妻子再也找不到其他证据,仅凭邻家老翁的指证,能否锁定负心丈夫的婚外情史,为自己赢得官司的主动权,并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呢?
薄情郎瞒天过海“包二奶”
江弘本来有个幸福的家庭,自己端着“铁饭碗”,妻子韩佳在一家效益不错的公司上班,夫妻俩每月有三千余元收入,日子一度过得十分洒脱。然而,随着时间流逝,岁月的风霜爬上了韩佳的额头,失去青春美丽的妻子在丈夫心目中的地位也骤然下降。“回家握着妻子的手,仿佛左手握右手”,江弘那颗不安分的心开始不停地撞击着婚姻的围城。
2004年国庆节,江弘和几个朋友相邀去“红茶馆”喝茶。踏进大厅,他就注意到,有一位少妇孤单地坐在角落里。灯光泛出柔和的光辉,将少妇超凡脱俗的美丽展现在眼前,江弘一下子就被迷住了。那天晚上,他找机会来到少妇桌旁搭讪,终于得知少妇名叫王丽,因被另有新欢的丈夫抛弃,特来茶馆铭茶解闷。受伤的女人特别渴望关怀,高大英俊、能说会道的江弘鼓动如簧之舌,很快便博得了王丽的好感。一番倾诉之后,两人的距离已拉近许多,王主动留下了电话号码。
第二天,江弘打电话约王丽出去喝茶,王丽毫不犹豫地答应了。自此,江弘的爱情攻势进一步升级,经常带着王丽逛商场、下餐馆、进舞厅,利用一切机会频频“放电”。没费太多的工夫,两人就逾越“楚河汉界”,有了肌肤之亲。沉浸在婚外偷情“甜蜜”中的江弘和王丽隔三岔五频频幽会。然而,婚外情毕竟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为掩人耳目,他和王丽在城郊租了一套房子,一有机会,便来此共度良宵。
金屋藏娇的江弘心情欢畅,对妻子也不再冷言冷语,贤淑的韩佳不知究竟,见丈夫对自己嘘寒问暖,不觉也高兴起来,一度风雨飘摇的家庭又开始飘荡出盈盈笑语。2006年,韩佳所在公司集资修建住房,她还拿出积蓄,并举债2万元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房。家拥贤妻,外抱情人,享受着妻妾温情的江弘日子过得十分惬意,然而,幸福生活没能持续多久……
“江弘,你与老婆离婚,我们名正言顺地过日子吧!”一晚缠绵过后,王丽柔声对江弘说。情人的话在江弘心中掀起了波澜。当初寻觅婚外情,本就有逢场作戏的成分,要休妻另娶,一时倒还难以抉择。王丽见江弘迟迟不作答,知道他还念着妻子,十分生气,扭头睡了。
一连几天,江弘都吃了情人的闭门羹。想想妻子比不得情人年轻,比不得情人漂亮,比不得情人风骚,几天之后,江弘心中的天平倒向了情人。“六个月内离婚。”江弘在王丽面前立下了“军令状”。
糟糠妻法庭斗法无证据
休妻纳情人,说起来容易,实施起来却难。为了离婚,江弘有意疏远妻子,动不动就责骂妻子,然而韩佳总是回避退让,受了委屈也只是嘤嘤哭泣。面对贤淑的妻子,江弘一时也没有什么办法,离婚计划一再搁浅。六个月的时间转眼即逝,见江弘迟迟不行动,王丽不停地催促。拗不过情人,江弘终于在2008年11月踏出了离婚的关键一步,将一纸诉状递到了会同县法院,称其与妻子韩佳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特别是随着债务的增加和工作的变更,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特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接到法院送达的离婚诉状,韩佳的脑袋一下子懵了。往事一幕幕地浮现在脑海,可思来想去,多年来的夫妻生活,虽然也有一些小疙瘩,但从来没有水火不相容啊,丈夫提出离婚,是不是有其他原因呢?
很快,韩佳就打听到了丈夫的花边新闻。这位一向逆来顺受的弱女子被激怒了,然而,一日夫妻百日恩。尽管丈夫深深地伤害了她,韩佳还是舍不得这桩婚姻。
2008年年底,会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韩佳以退为进,表达了她的意见:她与江弘婚前婚后感情都比较好,江弘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其与一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但她能原谅丈夫,与丈夫和好如初。若是丈夫坚决要求离婚,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韩佳,你有证据证明江弘有外遇吗?”法官问道。“他的情妇叫王丽,他与情妇共同生活在一起,是路人皆知的事。”韩佳没有掌握人证、物证,只好笼统地回答。
法院办案得用证据说话,没有证据,当然不能认定江弘有外遇,韩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自然失去了依据。不过,江弘离婚另娶的企图也未能得逞。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06年还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被告愿意和好,双方今后只要互谅互让,互相信任,是完全可以营造幸福美满婚姻的,据此,一审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一审宣判后,江弘和韩佳均未提起上诉,但江弘也没有回到妻子身边,他们的婚姻不见丝毫复苏的迹象。
老翁义愤填膺出庭指证
丈夫公然与情妇双宿双飞,韩佳痛苦异常,不知有多少个夜晚,韩佳望着窗外的点点星光,独自咀嚼着孤单和痛苦,辗转反侧,泪流满面。
2008年7月上旬,不准许离婚的判决生效6个月之后,江弘的离婚诉状又递到了法院。再次接到开庭通知的韩佳知道,为挽救婚姻所做的一切努力都已经付诸东流,既然江弘这么绝情,离就离吧,但是,她要他为情感出轨付出代价……
有过一次诉讼经历的韩佳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2008年9月的一天,韩佳喊来几位娘家亲戚潜伏到江弘和王丽租住的房屋,希望捉奸在床,没想到扑了个空。妻子的捉奸行动打草惊蛇,引起了江弘的警觉,他马上收敛了自己的行为,中断了与王丽的亲密关系,并四处放言:“谁要管闲事,就跟谁过不去。”
开庭日期一天天临近,证据还没有任何着落,韩佳心里十分焦急。她通过咨询知道,法院对判决不准许离婚过了六个月当事人又重新起诉的离婚案件,一般都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虽然与江弘的婚姻已不值得留恋,但放弃对丈夫过错责任的追究,韩佳心有不甘……
“我来给你作证。”开庭前夕,年近七旬的粟光明老人突然找到韩佳,表达了作证的愿望。粟光明是江弘租住房屋的邻居,江弘包养情妇早就引起了他的注意,对这种伤风败俗的行为,他早就看不顺眼。原来还有种种顾虑,后来见江弘越来越嚣张,再也忍耐不住,终于拍案而起。
“江弘是我的邻居,他住在二楼,我住在一楼。最近几年,江弘和女子王丽在一起同居。江弘系有妇之夫,王丽不是他的妻子。”老人将亲笔书写的证词交给了韩佳,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这是证明江弘婚外情史的唯一证据,这一份孤证,让韩佳看到了锁定负心丈夫的婚外情史,索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希望……
孤证能不能锁定婚外情?
2009年底,江弘诉韩佳离婚案在会同县法院如期开庭。这一次,韩佳不再拒绝离婚,因此,江弘有无外遇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因为,若能证明江弘有与第三者同居的情形,他就必须支付给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也处于不利地位。
法庭就外遇问题展开调查。
韩佳的律师请求法庭传唤粟光明出庭作证。等候在庭外的粟光明老人得到法庭的传唤后,走进法庭,严肃地宣读了证词。“……最近几年,江弘和一女子王丽在一起同居……”粟光明的话语,清晰地传入法庭上每一个人的耳内。韩佳的“杀手锏”击中了江弘的软肋,然而,他不甘心失败,仍然负隅顽抗,矢口否认。江弘的律师则提出,孤证不能定案,现在原告仅有粟光明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有婚外情史。
法官认为,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高于民事审判。要对某人定罪量刑,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民事审判中要认定某一事实,往往一方的证据达到概然性优势就可以了。孤证不能定案,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并不苛求。本案中,粟光明老人出庭指证,所作证的内容明白无误地表明了江弘婚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上来讲,都符合证人证言的要件。因此,粟光明的证言虽系孤证,但应当采信。江弘与王丽非法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情形,无过错的韩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据此,会同法院于2009年底,依法判决江弘与韩佳离婚,住房归韩佳所有,共同债务江弘负责偿还3500元,其余由韩佳偿还,江弘支付给韩佳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聆听了法官的宣判,江弘的心情自然好不起来,然而,公堂铩羽又能怨谁呢!■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本文拒绝任何形式的转载、转投和网摘。)
编辑:孙薇薇jcfysww@126.com
薄情郎瞒天过海“包二奶”
江弘本来有个幸福的家庭,自己端着“铁饭碗”,妻子韩佳在一家效益不错的公司上班,夫妻俩每月有三千余元收入,日子一度过得十分洒脱。然而,随着时间流逝,岁月的风霜爬上了韩佳的额头,失去青春美丽的妻子在丈夫心目中的地位也骤然下降。“回家握着妻子的手,仿佛左手握右手”,江弘那颗不安分的心开始不停地撞击着婚姻的围城。
2004年国庆节,江弘和几个朋友相邀去“红茶馆”喝茶。踏进大厅,他就注意到,有一位少妇孤单地坐在角落里。灯光泛出柔和的光辉,将少妇超凡脱俗的美丽展现在眼前,江弘一下子就被迷住了。那天晚上,他找机会来到少妇桌旁搭讪,终于得知少妇名叫王丽,因被另有新欢的丈夫抛弃,特来茶馆铭茶解闷。受伤的女人特别渴望关怀,高大英俊、能说会道的江弘鼓动如簧之舌,很快便博得了王丽的好感。一番倾诉之后,两人的距离已拉近许多,王主动留下了电话号码。
第二天,江弘打电话约王丽出去喝茶,王丽毫不犹豫地答应了。自此,江弘的爱情攻势进一步升级,经常带着王丽逛商场、下餐馆、进舞厅,利用一切机会频频“放电”。没费太多的工夫,两人就逾越“楚河汉界”,有了肌肤之亲。沉浸在婚外偷情“甜蜜”中的江弘和王丽隔三岔五频频幽会。然而,婚外情毕竟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为掩人耳目,他和王丽在城郊租了一套房子,一有机会,便来此共度良宵。
金屋藏娇的江弘心情欢畅,对妻子也不再冷言冷语,贤淑的韩佳不知究竟,见丈夫对自己嘘寒问暖,不觉也高兴起来,一度风雨飘摇的家庭又开始飘荡出盈盈笑语。2006年,韩佳所在公司集资修建住房,她还拿出积蓄,并举债2万元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房。家拥贤妻,外抱情人,享受着妻妾温情的江弘日子过得十分惬意,然而,幸福生活没能持续多久……
“江弘,你与老婆离婚,我们名正言顺地过日子吧!”一晚缠绵过后,王丽柔声对江弘说。情人的话在江弘心中掀起了波澜。当初寻觅婚外情,本就有逢场作戏的成分,要休妻另娶,一时倒还难以抉择。王丽见江弘迟迟不作答,知道他还念着妻子,十分生气,扭头睡了。
一连几天,江弘都吃了情人的闭门羹。想想妻子比不得情人年轻,比不得情人漂亮,比不得情人风骚,几天之后,江弘心中的天平倒向了情人。“六个月内离婚。”江弘在王丽面前立下了“军令状”。
糟糠妻法庭斗法无证据
休妻纳情人,说起来容易,实施起来却难。为了离婚,江弘有意疏远妻子,动不动就责骂妻子,然而韩佳总是回避退让,受了委屈也只是嘤嘤哭泣。面对贤淑的妻子,江弘一时也没有什么办法,离婚计划一再搁浅。六个月的时间转眼即逝,见江弘迟迟不行动,王丽不停地催促。拗不过情人,江弘终于在2008年11月踏出了离婚的关键一步,将一纸诉状递到了会同县法院,称其与妻子韩佳性格差异较大,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特别是随着债务的增加和工作的变更,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特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接到法院送达的离婚诉状,韩佳的脑袋一下子懵了。往事一幕幕地浮现在脑海,可思来想去,多年来的夫妻生活,虽然也有一些小疙瘩,但从来没有水火不相容啊,丈夫提出离婚,是不是有其他原因呢?
很快,韩佳就打听到了丈夫的花边新闻。这位一向逆来顺受的弱女子被激怒了,然而,一日夫妻百日恩。尽管丈夫深深地伤害了她,韩佳还是舍不得这桩婚姻。
2008年年底,会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韩佳以退为进,表达了她的意见:她与江弘婚前婚后感情都比较好,江弘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其与一女子有不正当关系,但她能原谅丈夫,与丈夫和好如初。若是丈夫坚决要求离婚,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韩佳,你有证据证明江弘有外遇吗?”法官问道。“他的情妇叫王丽,他与情妇共同生活在一起,是路人皆知的事。”韩佳没有掌握人证、物证,只好笼统地回答。
法院办案得用证据说话,没有证据,当然不能认定江弘有外遇,韩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自然失去了依据。不过,江弘离婚另娶的企图也未能得逞。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06年还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被告愿意和好,双方今后只要互谅互让,互相信任,是完全可以营造幸福美满婚姻的,据此,一审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一审宣判后,江弘和韩佳均未提起上诉,但江弘也没有回到妻子身边,他们的婚姻不见丝毫复苏的迹象。
老翁义愤填膺出庭指证
丈夫公然与情妇双宿双飞,韩佳痛苦异常,不知有多少个夜晚,韩佳望着窗外的点点星光,独自咀嚼着孤单和痛苦,辗转反侧,泪流满面。
2008年7月上旬,不准许离婚的判决生效6个月之后,江弘的离婚诉状又递到了法院。再次接到开庭通知的韩佳知道,为挽救婚姻所做的一切努力都已经付诸东流,既然江弘这么绝情,离就离吧,但是,她要他为情感出轨付出代价……
有过一次诉讼经历的韩佳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2008年9月的一天,韩佳喊来几位娘家亲戚潜伏到江弘和王丽租住的房屋,希望捉奸在床,没想到扑了个空。妻子的捉奸行动打草惊蛇,引起了江弘的警觉,他马上收敛了自己的行为,中断了与王丽的亲密关系,并四处放言:“谁要管闲事,就跟谁过不去。”
开庭日期一天天临近,证据还没有任何着落,韩佳心里十分焦急。她通过咨询知道,法院对判决不准许离婚过了六个月当事人又重新起诉的离婚案件,一般都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虽然与江弘的婚姻已不值得留恋,但放弃对丈夫过错责任的追究,韩佳心有不甘……
“我来给你作证。”开庭前夕,年近七旬的粟光明老人突然找到韩佳,表达了作证的愿望。粟光明是江弘租住房屋的邻居,江弘包养情妇早就引起了他的注意,对这种伤风败俗的行为,他早就看不顺眼。原来还有种种顾虑,后来见江弘越来越嚣张,再也忍耐不住,终于拍案而起。
“江弘是我的邻居,他住在二楼,我住在一楼。最近几年,江弘和女子王丽在一起同居。江弘系有妇之夫,王丽不是他的妻子。”老人将亲笔书写的证词交给了韩佳,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这是证明江弘婚外情史的唯一证据,这一份孤证,让韩佳看到了锁定负心丈夫的婚外情史,索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希望……
孤证能不能锁定婚外情?
2009年底,江弘诉韩佳离婚案在会同县法院如期开庭。这一次,韩佳不再拒绝离婚,因此,江弘有无外遇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因为,若能证明江弘有与第三者同居的情形,他就必须支付给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也处于不利地位。
法庭就外遇问题展开调查。
韩佳的律师请求法庭传唤粟光明出庭作证。等候在庭外的粟光明老人得到法庭的传唤后,走进法庭,严肃地宣读了证词。“……最近几年,江弘和一女子王丽在一起同居……”粟光明的话语,清晰地传入法庭上每一个人的耳内。韩佳的“杀手锏”击中了江弘的软肋,然而,他不甘心失败,仍然负隅顽抗,矢口否认。江弘的律师则提出,孤证不能定案,现在原告仅有粟光明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有婚外情史。
法官认为,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高于民事审判。要对某人定罪量刑,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民事审判中要认定某一事实,往往一方的证据达到概然性优势就可以了。孤证不能定案,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并不苛求。本案中,粟光明老人出庭指证,所作证的内容明白无误地表明了江弘婚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上来讲,都符合证人证言的要件。因此,粟光明的证言虽系孤证,但应当采信。江弘与王丽非法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情形,无过错的韩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据此,会同法院于2009年底,依法判决江弘与韩佳离婚,住房归韩佳所有,共同债务江弘负责偿还3500元,其余由韩佳偿还,江弘支付给韩佳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聆听了法官的宣判,江弘的心情自然好不起来,然而,公堂铩羽又能怨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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