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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十)明确提出了对于“惩治腐败”和“同各种破坏安定团结的势力进行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论述详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314页,第2卷371页、403页,第3卷163页、284页、313页、379页。此原则的法理意义在于:(1)历史经验证明,频繁的政治运动或群众运动有许多负面作用,如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