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规范的法理基础在于其对于契约自由的挑战。关于《合同法》与《合同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一经诞生便引来许多学者的争议,可谓是"尽是批评之言而鲜有赞美之意"。批判格式条款相关法律规定的论点集中在其法律条文之间的用词表述含糊不清和效力形态判断依据扑朔迷离以及法律规定之间互相冲突或者重叠等几个方面。因此,本文拟以《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第10条的规定为出发点,通过学理研究对于它们各自的含义与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