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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水利部“加强水能资源管理,积极推进水能资源有偿使用”的要求,吉林省水利厅协调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省人大于2008年9月26日出台了《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并于2008年11月1日起颁布施行。这是吉林省继1994年颁布施行《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之后,又一部具有重大意义的水能及农村水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