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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一直遵循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的财政责任安排。这一安排在克服原有的体制弊端,调动地方办学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表现为:中央与地方高校获得的财力支持整体上差距较大、中央与地方高校生均财政支出水平差异明显、地方高校获得的科研经费较少。对此,本文根据公共财政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财政均等原则、受益范围原则,提出完善我国中央地方高等教育财政责任安排的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