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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显得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现实,尤其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问题上表现得更为突出。本文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将直系子女卑血亲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应当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将三等亲列为法定继承人,按亲等的划分将之放在二等亲之后,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