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1年,市档案局结合档案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在调研外省档案部门、其他行业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发了《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优秀成果评审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及依据
北京市在1997年首次进行了档案科研立项和成果评奖工作,此后,每年都组织全市档案科研立项和成果的评奖,到2010年,已经连续组织了14年。档案科研制度的规范,是档案科研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之一。因此,市档案局于1996年出台了《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并在2002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随着我市档案科研工作逐步开展,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原《奖励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或涵盖当前的工作内容,特别是随着《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的出台,对原《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的必要性更加凸显。
此次对《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档案法》是开展所有档案工作的法律依据,档案科研工作也不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的职责。在修订过程中,还主要学习了国家科技部及国家档案局制发的科技进步奖及优秀科研成果相关评奖条例,以及一些外省市档案部门和其他行业的科研优秀成果评奖相关文件,为此次修改奠定了基础。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近年来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励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增加了一些需要增加的条款。如增加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单个奖项获奖人数的限制、增加了奖励工作中形成材料的归档要求。二是根据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调整了相应的奖励范围。原《办法》中,奖励范围共六条,包括了档案工作的管理,档案的保护、利用,档案类的书籍等方面。修订后的奖励范围增加为八条,基本涵盖了当前档案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急需解决的问题。包括档案事业宏观管理方面、档案资源建设、档案保护与安全、档案工作信息化、档案工作标准化、档案类书籍等方面。三是调整了评审标准。原《办法》的评审标准把申报成果按应用研究技术项目、著作项目、推广转化项目进行分类,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评审标准。新《办法》将其统一为按照成果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同类项目的水平或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的作用大小作为标准进行评审。四是调整了《办法》的章节设置。新《办法》的章节设置力求与评奖工作的工作流程完全吻合,划分为:总则、奖励范围、奖项设置、申报程序和要求、评审与审批程序、附则。这样的章节设置使得《办法》结构更加清晰,优秀成果申报单位对照《办法》更容易掌握申报条件、要求、步骤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奖励范围、奖项设置、申报程序和要求、评审与审批程序、附则等。
1.总则
在总则中,主要说明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的范围及科研项目的负责部门。《办法》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推动我市档案科学技术工作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档案工作中的推广应用,鼓励在推动档案科技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的适用范围是市档案局科研项目,国家档案局、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其他有关部门委托市档案局管理的项目,以及本区域内对北京市档案工作有推动作用的档案科技项目的成果。市档案局负责对全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进行管理,每年按照《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组建我市档案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优秀成果进行评议。市档案局科教处负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2.奖励范围
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励范围基本涵盖了当前档案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档案事业宏观管理决策科学化方面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档案资源建设与利用研究成果;档案保护技术与安全保管研究成果;档案工作信息化研究成果;档案工作标准化研究成果;个人或集体编著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著作成果;为推动先进科学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积极推广转化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成果;与档案相关的其它方面研究成果等八个方面。
3.奖项设置
奖项设置主要规定了北京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奖每年的评审次数、奖项等级、奖金金额、获奖证书类型及数量。其中对获奖项目个人证书的人数限制是新增加的内容。《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特等奖个人证书不超过11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如申报单位所申报课题完成人数超过所获奖项规定个人证书数量时,按申报单位申报的完成人顺序发放规定数量的个人证书。申报单位要特别注意此条目,应根据所申报奖励等级填写相应数量的完成人数量。
4.申报程序和要求
申报北京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奖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属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市档案局申报。申报北京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需报送北京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奖励申请书(附件)及其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结题验收证书、推广应用证明材料、成果材料等。
申报要求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根据申报项目的成果种类,达到《办法》第十条中规定的相应要求。如申报软科学成果,须经区、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用一年以上,经实践证明具有科学性、适用性;申报标准化成果,应为正式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二是申报项目根据项目来源必须经市档案局或国家档案局、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结题验收。
5. 评审与审批程序
市档案局科教处负责组织对申报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申报奖励范围、申报条件、申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形式审查合格的成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拟授奖成果与奖励等级,报市档案局审批。评审标准为:成果属国内外同类项目的首创或达到领先水平,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特别重大推动作用,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特等奖;成果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或达到先进水平,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成果达到本市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成果达到本市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拟授奖成果经市档案局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对公示的拟授奖成果如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可向市档案局科教处提出。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再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的异议,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的异议,应加盖单位公章。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拟授奖成果内容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由市档案局委托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档案局裁决。非实质性异议,由市档案局科教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档案局裁决。市档案局裁决为最终裁决。
6. 附则
附则中需要注意的几点主要有:《办法》第二十二条:北京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奖获奖者的证明材料,应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纳入本人档案。奖金发放应按成果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办法》第二十三条:对获得北京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奖的成果,市档案局将择优推荐参加上一级科技成果奖的评奖。《办法》第二十四条:北京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奖的申请和评审,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由市档案局撤销奖励,收回所发集体荣誉证书、个人证书和所得奖金,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虽然,《办法》对北京市档案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还需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项目申报单位的积极贯彻执行。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优秀成果的奖励工作将更加科学、公正、规范。
(执笔人:黄刚)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及依据
北京市在1997年首次进行了档案科研立项和成果评奖工作,此后,每年都组织全市档案科研立项和成果的评奖,到2010年,已经连续组织了14年。档案科研制度的规范,是档案科研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之一。因此,市档案局于1996年出台了《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并在2002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随着我市档案科研工作逐步开展,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原《奖励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或涵盖当前的工作内容,特别是随着《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的出台,对原《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的必要性更加凸显。
此次对《办法》的修订,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档案法》是开展所有档案工作的法律依据,档案科研工作也不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的职责。在修订过程中,还主要学习了国家科技部及国家档案局制发的科技进步奖及优秀科研成果相关评奖条例,以及一些外省市档案部门和其他行业的科研优秀成果评奖相关文件,为此次修改奠定了基础。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近年来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励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增加了一些需要增加的条款。如增加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单个奖项获奖人数的限制、增加了奖励工作中形成材料的归档要求。二是根据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调整了相应的奖励范围。原《办法》中,奖励范围共六条,包括了档案工作的管理,档案的保护、利用,档案类的书籍等方面。修订后的奖励范围增加为八条,基本涵盖了当前档案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急需解决的问题。包括档案事业宏观管理方面、档案资源建设、档案保护与安全、档案工作信息化、档案工作标准化、档案类书籍等方面。三是调整了评审标准。原《办法》的评审标准把申报成果按应用研究技术项目、著作项目、推广转化项目进行分类,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评审标准。新《办法》将其统一为按照成果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同类项目的水平或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的作用大小作为标准进行评审。四是调整了《办法》的章节设置。新《办法》的章节设置力求与评奖工作的工作流程完全吻合,划分为:总则、奖励范围、奖项设置、申报程序和要求、评审与审批程序、附则。这样的章节设置使得《办法》结构更加清晰,优秀成果申报单位对照《办法》更容易掌握申报条件、要求、步骤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奖励范围、奖项设置、申报程序和要求、评审与审批程序、附则等。
1.总则
在总则中,主要说明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的范围及科研项目的负责部门。《办法》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为推动我市档案科学技术工作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档案工作中的推广应用,鼓励在推动档案科技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的适用范围是市档案局科研项目,国家档案局、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其他有关部门委托市档案局管理的项目,以及本区域内对北京市档案工作有推动作用的档案科技项目的成果。市档案局负责对全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进行管理,每年按照《北京市档案科研项目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组建我市档案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优秀成果进行评议。市档案局科教处负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2.奖励范围
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励范围基本涵盖了当前档案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档案事业宏观管理决策科学化方面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档案资源建设与利用研究成果;档案保护技术与安全保管研究成果;档案工作信息化研究成果;档案工作标准化研究成果;个人或集体编著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档案专著、教材和科普图书等著作成果;为推动先进科学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积极推广转化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成果;与档案相关的其它方面研究成果等八个方面。
3.奖项设置
奖项设置主要规定了北京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奖每年的评审次数、奖项等级、奖金金额、获奖证书类型及数量。其中对获奖项目个人证书的人数限制是新增加的内容。《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特等奖个人证书不超过11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如申报单位所申报课题完成人数超过所获奖项规定个人证书数量时,按申报单位申报的完成人顺序发放规定数量的个人证书。申报单位要特别注意此条目,应根据所申报奖励等级填写相应数量的完成人数量。
4.申报程序和要求
申报北京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奖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属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市档案局申报。申报北京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需报送北京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奖励申请书(附件)及其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结题验收证书、推广应用证明材料、成果材料等。
申报要求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根据申报项目的成果种类,达到《办法》第十条中规定的相应要求。如申报软科学成果,须经区、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用一年以上,经实践证明具有科学性、适用性;申报标准化成果,应为正式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二是申报项目根据项目来源必须经市档案局或国家档案局、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结题验收。
5. 评审与审批程序
市档案局科教处负责组织对申报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申报奖励范围、申报条件、申报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形式审查合格的成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拟授奖成果与奖励等级,报市档案局审批。评审标准为:成果属国内外同类项目的首创或达到领先水平,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特别重大推动作用,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特等奖;成果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或达到先进水平,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成果达到本市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成果达到本市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拟授奖成果经市档案局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对公示的拟授奖成果如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可向市档案局科教处提出。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再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的异议,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的异议,应加盖单位公章。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拟授奖成果内容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由市档案局委托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档案局裁决。非实质性异议,由市档案局科教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档案局裁决。市档案局裁决为最终裁决。
6. 附则
附则中需要注意的几点主要有:《办法》第二十二条:北京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奖获奖者的证明材料,应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纳入本人档案。奖金发放应按成果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办法》第二十三条:对获得北京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奖的成果,市档案局将择优推荐参加上一级科技成果奖的评奖。《办法》第二十四条:北京市档案科技优秀成果奖的申请和评审,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由市档案局撤销奖励,收回所发集体荣誉证书、个人证书和所得奖金,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虽然,《办法》对北京市档案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还需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项目申报单位的积极贯彻执行。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北京市档案科学技术优秀成果的奖励工作将更加科学、公正、规范。
(执笔人:黄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