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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前不久,我雇用了邻村王某的汽车拉菜,中午在县城一家饭馆就餐后忘记付款。第2天王某又进城办事时,饭馆的人要他付钱。王某只付了他一个人的,饭馆主人不同意。于是双方由争执发展到对打起来,王某将对方打伤。此事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由王某赔偿对方医疗费。王某说事情是因为给我拉菜而引起的,要求我支付这笔赔偿费。请问:他的这种要求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