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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制度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本文认为公职律师并非单纯的国家公务员,将其定性为公职人员更符合各类型公职律师的共同身份特征。同时,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并借鉴公职律师制度的有益试点经验,从公职律师的种类设置、工作机构设立、管理和法律规制等方面就其具体的制度构建与完善提出建议。